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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20 15:5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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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5]527号

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和均等化,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中央政府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汇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和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中央指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要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方给予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建设。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送地方戏、开放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第八条阅读和办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村(社区)(村庄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纸和电子书刊,并提供免费借阅服务。

(二)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城镇居民区等拥挤场所设立读报栏或电子读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服务的支出范围

(一)为全民提供紧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贴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覆盖)范围内的发射机及其附属系统的购买、运行和维护。

(三)用于补贴购买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

第十条电影收视服务是用于为农村人口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送地方戏服务,用于每年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1)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生产、收集和加工;数字资源版权的收集和购买。

(2)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国家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中心(站)和城市社区文化中心由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是指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参与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培训。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

(一)保留公共机构性质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站、转播站、卫星地面站、广播电视广播机构。

(二)保留公共机构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的维护和设备购置;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保护;乡镇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护及设备购置。

(3)购买移动文化车。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的维护和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文化岗位,组织城镇、街道和村(社区)专职和兼职文化人员的年度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项目,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央有关部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编制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央有关部门的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省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的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申请并组织实施,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要素分配法,包括基本要素、业务要素和财务要素。根据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计算分配额(权重分别为50%),然后根据中央对地方平衡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度系数调整分配额,确定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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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基本要素和权重

(一)常住居民人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内常住居民的最新人数计算。

(二)土地面积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最新土地面积数计算。

(三)乡镇(含街道)数量(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乡镇(含街道)最新数量计算。

(四)行政村数(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村(含社区)的最新数量计算。

第22条业务因素和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数量(权重为10%)根据各省(区、市)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数量、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数量、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数量计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重量的20%),按各省(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最新数字计算。

(3)工作条件因素(权重20%)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的工作环境和难度,按照10分制进行评估计算。

第二十三条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的计算和分配公式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因子得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因子得分×当年中央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因子得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因子值/该分布因子全国总值×对应权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困难系数。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分别核定,相关标准由财政部根据项目内容在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确定。

中央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商定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方的奖励,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果,引导人民文化消费。支持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由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

(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由各省(区、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

(三)引导人民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优惠卡,实施公益演出补贴。

第二十六条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上一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计算和分配。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负责申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咨询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等部门(以下简称同级有关部门),然后向财政部申请建设上一年度的省(区、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项目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5个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要提交申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请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90日内,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估算,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估算。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在30日内送达同级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原则上按要素分配的方法到达市、县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发放。

(三)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协商安排发放。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现合理分配和规范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有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购买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基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落实,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几年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助、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一)编制虚假预算,占用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41号)、《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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