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名企网立足企业资讯传播,解读企业政策,传递企业相关经济资讯,交流最新商业信息!为所有中国企业服务的专业资讯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 >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5 19:48:03阅读:

本篇文章1367字,读完约3分钟

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41号)明确规定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的规定。作者想谈谈这份文件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的困惑。

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权、房地产、技术发明和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不通过实实在在的“钱”投资股票,就用其他类型的资产投资股票,如股权、房地产、技术发明、固定资产、存货、生物资产等。,有必要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判断是否有收入,然后确定是否应纳税。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投资非货币性资产面临着确定“转移收益”和“资产原值”的难题。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当按照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扣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与41号文件配套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然而,对于发票意识相对较弱的个人来说,在R&D或创建期间获取实际支出的发票是一个大问题。个人为获得R&D和创造而投入的智力和时间是否也应算作实际支出,这在实际执行层面尚有疑问。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41号文件公布后,税收的确定性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因为税收是一种真正的“货币”,而个人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是一种“非货币”权益。

41号文件公布前,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即“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企业,以投资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有投资回收、股权转让或清算所得,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一规定避免了投资过程中无法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更符合个人和被投资公司共同成长、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时分担风险的发展逻辑。但与此同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这一规定为个人逃税打开了大门,因为个人股票在公开市场上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2011年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被废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资产的事项。41号文件的公布对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给出了明确的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出台后续补充文件十分紧迫。一方面,后续文件应对“转移收入”和“资产原值”有一个强有力的操作性识别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个人现金流不足的现实,做出适当的调整。我们可以探索对涉税金额较大的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即“投资时申报,转让时征税”。这种操作的优点是在投资时可以有效地记录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资产价值”,不会产生当期的纳税义务;股权转让时征税,依靠转让收入克服个人投资者现金流不足的问题。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种“投资时申报,转让时征税”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非货币资产投资。对于投资价格合理、金额较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明确税收操作流程,并在投资过程中正常征税。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作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

地址:http://www.iqulvyou.com/mqhy/9836.html

免责声明:全球名企网是集资讯和商务为一体的食品行业实用型资讯媒体,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全球名企网编辑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