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抵减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注意“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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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计算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时,贷款利息可作为营业税对增值税的销售抵扣,贷款利息抵扣销售额时,销项税可相应减少。但是,问题是财务处理中记录的贷款利息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扣除销售金额后得到银行结息单,那么如何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调整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管理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为有形动产提供金融销售和回租服务,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对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
融资融券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将资产租回的经营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售后融资和租回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除融资销售和回租外,提供有形动产金融租赁服务,扣除已付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债券发行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销售抵扣凭证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格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扣除。
以上凭证为:
(1)发票是向国内单位或个人付款的合法有效凭证。
(2)对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付款,以该单位或个人的收款凭证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务机关对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处的确认证明。
(三)缴纳的税款具有法律效力。
(4)融资销售和回租服务中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的本金应由承租人出具的发票合法有效地证明。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在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贷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业务费用。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这些费用可以从融资租赁销售中扣除,则不能由企业计提,但以符合要求的票据为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12〕13号)中试点纳税人差异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的,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营业税改征销项税额”一栏,同时应根据业务类型详细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按规定扣除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营收增加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与上述增值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
期末,对期末进行一次性账务处理的企业,按照规定,本期销售额扣除销项后的销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业务改革增加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假设金融租赁公司每月应计利息100万元,下个月支付利息100万元。
当月应计利息时:
借:主要业务成本是100
贷款:应付利息为100
当月取得结算单时:
借: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营改抵消的销项税为14.53。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为14.53
注:100(1+17%)×17% = 14.53(万元)
或直接计提当月不含销售税的利息: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为85.47
贷款:应付利息85.47
注:100(1+17%)= 85.47(万元)
当月取得结算单时:
借: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营改抵消的销项税为14.53。
贷款:应付利息为14.53
在下个月支付利息时:
借款:应付利息100
贷款:100英镑银行存款。
作者:石家庄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借款利息抵减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注意“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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