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资产归个人 免税条件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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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从优化股东结构的角度出发,一些企业将现有资产量化,并将其转移到自然人股东。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注意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业务,避免税收问题。
所谓量化资产,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存量资产,根据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按照一定的方案,全部或部分分解为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允许将相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此次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基础,不具有所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暂停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转让收入扣除个人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以股份形式参与企业量化资产分配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不征税的前提,即集体企业转化为股份制企业,而不是股份制企业的数量资产行为和股份制企业的配股行为,这是另有规定的。
例如,2014年税务机关对一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按照原持股比例分配给了几个自然人股东,2012年净资产发生了转换,整体上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深交所上市。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持股份重组后,五名自然人股东未自行申报缴纳新增巨股个人所得税。对此,企业的解释是,量化后的净资产向股东的分配符合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的解释合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只看到“将相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却没有看到这种处理的前提是“当一个集体所有的企业变成股份合作企业时”,而该企业是一个股份企业,而不是一个集体企业,所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劳动人民在生产资料上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股份制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主体以股份集合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只有集体企业改制符合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要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对联想集团改制职工购买企业国有股权取得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进一步明确,暂停征税的前提是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作者:河北省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量化资产归个人 免税条件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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