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销售渠道 税务筹划要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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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产品销售,许多企业会加大对销售渠道的投资,鼓励终端销售,展示产品形象。这种投资是企业自己经营还是广告公司委托的?不同方案的投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同的,因此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不同。本文分析了以下案例。
A公司是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3月,为了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加强产品终端销售和建设计划。计划通过广告公司对20个重点客户进行销售终端维护,主要内容是客户店面的维护和装修;每户投资50万元,其中10户为甲公司在各地的全资子公司。在审议计划的会议上,甲公司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方案一:甲公司通过一家广告公司运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应在结转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
甲公司财务部认为,虽然甲公司的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为15%,但从近年及2016年初的预算来看,企业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均超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预计今后还会继续,因此很难结转和扣除。2016年3月,终端费用将增加1000万元。如果委托广告公司经营,年终所得税结算时调整全额税,净利润减少1000万元。
选项2:子公司独立运营
甲公司的十家全资子公司为营利性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销售终端2016年维护的主要内容是店面的维护和装修。如果子公司将自有资金用于装修,根据对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分析,每户50万元的投资可直接计入企业装修费用,一次性从税前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避免了因甲方投资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在比较不同的方案时,A公司财务部认为A公司与10家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 (2)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入。甲公司从其全资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相同的费用,无论由甲公司还是其全资子公司承担,对整体都有相同的影响。
同时,A公司财务部指出,销售终端的维护计划实质上是装修成本,其成本是固定的。通过广告公司的实施,大多数广告公司也会委托装修公司来经营,广告公司也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如果子公司直接委托装修公司经营,会降低广告公司的利润。如果广告公司的利润率为10%,可以节省500 × 10% = 500(万元)。
两种方案的比较
方案一:甲公司委托广告公司经营10家全资子公司。由于广告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净利润将减少:10×50=500(万元);方案2由10家全资子公司运营。实际支出为10×50-50=45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将减少净利润:450×1-25%)= 337.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净利润:500-337.5=162.5(万元),方案二更好。
为了便于今后销售终端支出方案的对比分析,A公司财务部还总结并提出了其他规划思路。
方案三:成本分摊和单独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销售终端的维护成本,如果必须通过广告公司运营的部分,则委托广告公司运营;其余可由子公司通过装饰公司自行实施。以上述案例中每户投资50万元的计划为例。如果有20万元必须委托广告公司运营,子公司自行投资:50-20=30(万元),那么10家子公司可以通过广告公司节省利润,少支出:10×30×10%=30(万元),少净利润:30×1-20(万元),如果加上考虑广告费的企业所得税调整系数,节省的会更大。
选项4:签署广告费用分摊协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48号),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未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可从该企业扣除,也可部分或全部按分成协议向另一方收取扣除。当对方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算在内。经分析,财务部认为,在2016年初预算中,预计甲公司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将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但子公司不会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甲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分配协议将广告费用分配给其子公司,以避免甲公司的广告费用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如果方案3和方案4的条件都满足,建议一并考虑,即费用分开实施,然后签订广告费用分摊协议,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企业投资终端维护成本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产品销售。比较方案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案例提示
1.优先考虑实施效果。销售终端维护,无论是由母公司委托给广告公司还是由子公司自己进行,都是按照一个标准进行的。此外,我们应该提前评估不同方案的预期效果,以避免失去一个方案而失去另一个方案。
2.考虑行业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并可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比例因行业而异,应提前考虑。例如,如果上述公司是一家烟草企业,子公司将首先选择自己经营,而不是通过广告公司。另外,由于财税[2012]48号文件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限制,企业应及时关注和分析应对措施,及时调整计划。
3.子公司考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并允许扣除: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造费用;(二)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因此,在子公司经营时,有必要判断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一次税前扣除,或者是否应该资本化分期摊销。
作者:江西中国烟草工业有限公司
标题:维护销售渠道 税务筹划要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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