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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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5]239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行: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220号)及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预算执行管理新要求,对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环节涉及的凭证和报表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保留印章
中央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付印鉴卡》(附件1)、《中央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付印鉴卡》(附件2)和《中央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附件3)。
二、付款计划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编制并上报支付计划,并将电子数据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中的支付计划表包括详细支付计划打印表(附件4)、1-5月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月支付计划(附件5)、6-12月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月支付计划(附件6)、1-5月预算单位项目支出月支付计划(附件7)、6-12月预算单位月支付计划。
第三,直接财政支付
(1)付款申请。基层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附件9),报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0)。与原证明相比,调整内容包括:取消“金融直付汇总申请(单位公章)”证明;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改为“经济分类(类)”;“预算管理类”在原有基本支出(1)和项目支出(2)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选项:“资本支出(7)、费用支出(8)和其他支出(9)”,其他“预算管理类”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增加“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增加“专员办留存联”;《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财政单位公章)取消“财政部国库审核留存联”。
(二)支付指令。财政部通知代理行支付资金时,应填写《直接金融支付凭证》(附件11)。添加“科目(经济分类)”凭证要素。
(3)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完资金支付业务后,签发《直接财务支付核算通知书》(附件12)。其中,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改为“经济分类(类节)”。
(4)校正和调整。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更正和调整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13),并报当地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直接财务支付更正汇总申请表》(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4)。与原证明相比,调整内容包括:取消“金融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单位公章)”证明;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改为“经济分类(类)”;增加“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增加“专员办留存联”;《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表》(财政单位公章)取消“财政部国库审核留存联”。
(5)资金返还。代理银行支付直接财政支付款项后,如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错误而将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于当日(清算时间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向国库部发出《直接财政支付款项退回通知书》(附件15)。添加“经济分类”。
四.财务授权付款
配额已经发放。财政部签发支付款项的财务授权时,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款项的财务授权通知(附件16)。关于金融授权支付的详细信息以电子方式传输。
代理行通知基层预算单位已支付款项时,应使用《财务授权支付金额通知书》(附件17)。
(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授权支付业务的票据和凭证保持不变,填写“附加信息”栏的要求调整如下:
预算单位办理基本支出财务授权支付时,支付指令代码应填写15位数字,即:预算管理类(1位数字)、职能分类账户(7位数字)、经济分类账户(5位数字)、支出类(1位数字)和预算来源(1位数字)。办理项目支出财务授权支付时,支付指令代码应填写18位数字,即:预算管理类(1位数字)、职能分类账户(7位数字)、经济分类账户(5位数字)、支出类(1位数字)、预算来源(1位数字)和预算信息关联号(3位数字)。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时,支付指令代码中的经济分类账户(5位数字)和支出类型(1位数字)填写为“300000”,用途填写为“公务卡还款”。
(3)校正和返回。金融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时使用的“金融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格式(附件18)保持不变,“信息代码”栏中的指令代码应按前款有关要求填写。
V.代理行的每日(每月)报告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代理行上报《金融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19)、《金融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附件20)、《金融支出月报表》(附件21)、《金融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附件22)、《金融直接支付业务汇总表》(附件23)和《金融直接支付业务》,其中,《金融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和《金融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为新表。
六.对账管理
财务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行应根据预算科目和预算来源进行对账,对账管理的报告格式和报告要求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预算执行明细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财库[2009]168号)同时废止。请各中央部门和代理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附件:1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付印鉴卡
2.中央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付印鉴卡
3.中央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4.打印详细的付款计划
5.1-5月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月支付计划表
6.6月至12月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月支付计划表
7.预算单位1月至5月项目支出的月支付计划
8.预算单位6月至12月项目支出的月度支付计划
9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10 .财务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单位财务公章)
11.直接财务支付凭证
12.直接财务支付会计通知
13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
14 .财务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表(财务单位公章)
15.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返还通知书
16.财务授权支付金额通知
17.收到财务授权付款金额的通知
18.财务授权付款更正(退回)通知
19.财务授权支付日报表
20.财务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
21.财务支出月报表
22.财务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
23.金融直接支付业务汇总表
24.金融授权支付业务汇总表
财政部
2015年12月11日
标题: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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