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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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6]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蔡健[2014]838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于2016年启动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应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2016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选择过程
(一)省级推荐。2016年,各省(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一个城市参加全国竞赛(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首批试点城市所在的省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实施方案(电子版)。各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的编制,做好工作。对于在试点范围确定前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并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将在评估过程中扣分。
(二)资格考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查的城市名单。
(3)竞争性评价。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及时组织公共辩护,专家将进行现场评估,并当场公布评估结果。
二、复习内容
资格考试。
各省推荐的城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试点地区集中连片(包括一定比例的老城区),且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少于400毫米
4.城市建成区至少有一个集水区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积水、水体不发黑发臭、热岛效应缓解”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进展顺利。
6.这批试点项目应适当向工作基础好的城市倾斜。
(二)竞争性评价。
1.工作目标。
(1)按照国务院75 [2015]号文件要求,编制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实施了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的相关要求,实现了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模式;试点地区实施计划的目标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一致,符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
(2)明确的规划目标。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将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将达到目标要求。
2.技术措施。
(1)根据工作目标,制定总体规划、总体布局和综合政策,科学确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
(2)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技术措施,全面发展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措施,系统性、整体性和完整性;
(3)经济合理地安排施工任务和项目。
3.建设和运营模式。
(1)提出明确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实现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有明确的筹资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计划,经济可行性已充分证明;积极采用技术+资金、整体包装等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模式,确保项目高效运行。
(2)各方权利义务界限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保证建设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4.ppp计划。
(1)明确采用ppp模式的试点项目投资占试点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项目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建成区计算)。
(2)明确ppp实施的基础,包括是否吸引建设方参与合作;提出合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相关制度规范。
5.支持措施。
(1)在海绵城市地区建立合理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案,明确政府支出标准。
(2)制定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城市蓝线管理制度和河湖水系保护管理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控制环节;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和技术指南。
(三)建立有效的城市防洪和暴雨内涝监测预警系统,具有健全的城市防洪、排涝和防涝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实施计划的编制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75号文件和海绵城市建设地方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方案应突出“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做法、创新模式”的要求。实施期为2016年至2018年。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3):
(一)基本情况。包括城市生态背景、城市现状、试点区域位置、划定依据等。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从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生态恢复、水环境治理、水害防治和水文化建设等目标出发。,城市雨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水体黑臭处理、积水处理、防洪等。全面解决。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对需求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工作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预期效果。
(3)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包括总体目标的分解、具体指标的计算依据、总体布局、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和措施、建设任务和投资估算、工程进度计划等。
(4)建设和运营模式。选择建设和运营模式,采用“技术+资金”、总承包等创新方式。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和项目预算安排,以及具体的ppp方案。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5)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政策体系、运行管理、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
在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实施方案,将批准文件和批准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并抄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其他解释
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金融内网信息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箱、水利部邮箱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520
金融内网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金融专项建设资金网/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160,电子邮件:chengshui@mail.cin.gov
水利部规划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984,电子邮件:jhyc@mwr.gov
附件:1 ._ _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文本
2.关于推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3.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纲要
4._ _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计划项目备案表
标题: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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