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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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5]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教育部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教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培训重点,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中西部省农村中小学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主要包括农村教师培训团队的置换和脱产培训、教师下乡培训、农村教师网络培训、农村教师访问名校培训和农村校园领导培训等五种培训。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a)住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二)餐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租用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网络培训平台及相关设备进行培训的费用。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材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材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和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用,是指因交通以及统一组织的培训相关调查和调查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教师的现场教学、文化体育活动、医疗费用和交通、住宿等费用。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指导标准。
第六条受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要素法分配。分布因素包括各省农村教师人数、培训成绩、地方投入、工作努力等。各因素的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各省的资金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获得。
第八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如果未在期限内提交,将相应扣减相关分布因子的分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二)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经费安排,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考核。
(3)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项资金统计及相应的预算文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十条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天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包括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后,应在30日内根据预算水平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培训任务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当年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后,培训任务承担者应如实编制项目决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蔡羽[2015]163号)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教育部应当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预算执行监督的结果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区县和培训任务承担者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的结果将作为选择培训单位和项目区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培训住宿安排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利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用专项资金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教师薪酬以外的人员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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