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号文”出炉 国家队继续维稳不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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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的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方案
■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今年,中国证监会“一号文件”出台,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将于2016年1月9日生效。新规定明确规定,三个月内主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同时,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下,《减持条例》规定了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这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和化解恐慌。因此,《减量化条例》出台后不会出现“减量化”;没有理由说市场已经大幅下跌,投资者应该理性而谨慎地看待它。
同时,中国证监会表示,《减持规定》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将很快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不会改变。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以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注意到,《减持条例》要求“三个月内主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基于原有法律法规下形成的历史数据。根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沪深两市通过竞价系统的实际减持数据,三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的股份相当于77%,这意味着之前市场普遍担忧的二级市场“减持潮”可能不会出现。
同时,为了保护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条例》不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定了减持比例,还保留了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方式。
数据显示,2014年,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比例为4: 6,即大部分大股东主要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平台减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股东的减持可能不会对二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此外,负责人比较了国外市场的降价幅度。他说,注册制下的美国市场完全无法与审批制下的中国市场相比,减持是对中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客观安排。
《减持股份条例》区分了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股份条例》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适用《减持条例》,但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减持规定》将从1月9日开始实施,减持方案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这意味着今年1月份不会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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