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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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6]6号
相关单位:
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发挥其技术咨询作用,特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
金融总局
2016年3月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持作用,科学、公开、民主地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经财政部批准,会计准则委员会设立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大纲开展咨询工作。
第二条咨询委员会是研究、制定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由财政部任命,任期2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a)就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实施和国际趋同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及其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3)对经济发展中的新业务及其会计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第四条咨询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成立标准项目研究小组、开展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咨询研究工作。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内。
第七条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
第八条咨询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承担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和咨询工作;
(三)有一定的外语基础,熟悉国际会计的发展;
(四)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本单位研究团队的支持。
第九条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二)参加咨询委员会召集的相关会议,并提出建议;
(三)获取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报告和出版物;
(四)征求其他咨询成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意见或建议,以及对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纳该意见或建议的说明;
(五)承担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的科研项目;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
(七)申请参加国际会计准则研讨会或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相关机构的代表。
第十条咨询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咨询委员会安排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及时提出研究意见;
(二)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咨询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受委托参加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四)对咨询委员会要求的信息保密,在公开前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当对咨询委员会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价,咨询委员会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委员会条件的,应当辞职。
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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