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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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第14期,2016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9日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赔偿的继续或重复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公告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反补贴措施到期日前60天向商务部提交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威ldk光伏硅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中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措施终裁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反补贴措施终止,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次出现,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出现,并请求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同类产品、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补贴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行业和行业代表性的要求,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行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立案终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最终审查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税期终复审调查期间,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措施,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补贴措施。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审查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审查和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为适用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适用于反补贴措施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综述的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是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是否会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重复。
商务部可以对本次复审调查中可能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V.参与调查和登记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调查开始后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加此次反补贴最终审查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按照《参与调查注册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补贴调查期间出口或进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调查登记参考格式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和有关政府。
六.获取公共信息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从上述网站下载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查询处(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复制和复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机密文本。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相关国家(地区)政府可以通过上述网站获取案件的公共信息,也可以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共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复制案件的公共信息。
七.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如需对产品范围和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地区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交书面意见。
八、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向已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国内生产商和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参与调查登记的有关各方和有关国家(地区)政府也可从上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和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上述网站下载上述问卷,或从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获取上述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利益相关者和相关国家(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九.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保密并说明理由。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和相关国家(地区)政府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如果不能提供非机密摘要,应说明原因。如果有关方面和有关国家(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不表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X.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XI。调查期
本次调查始于2016年5月1日,结束于2017年4月30日。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郑江于志国
电话:86-10-65198076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欧盟多晶硅反补贴最终审查登记表。doc
欧盟多晶硅最终审查申请(公开版)。pdf
欧盟多晶硅最终审查申请-附件(公开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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