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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9 17:38: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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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第16期,2016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9日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如果经审查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公告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向商务部提出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威ldk光伏硅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中思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多晶硅行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并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同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倾销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和产业代表性的要求,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最终审查的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终裁期内,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措施,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伤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审查和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为适用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4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适用于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综述的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是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V.参与调查和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在调查开始后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最终复审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按照《参与调查登记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间向中国出口或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调查登记参考格式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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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获取公共信息

相关方可从上述网站下载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咨询办公室(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复制和复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机密文本。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复制案件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七.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如需对产品范围和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地区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交书面意见。

八、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为了获得本案调查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会向已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商和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他们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的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参与调查登记的相关方也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未注册调查的其他相关方可直接从上述网站下载上述问卷,或从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获取上述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九.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保密并说明理由。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如果不能提供非机密摘要,应说明原因。如果相关方提交的信息不表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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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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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调查期

本次调查始于2016年5月1日,结束于2017年4月30日。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郑江于志国

电话:86-10-65198076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欧盟多晶硅反倾销终裁登记表。doc

欧盟多晶硅最终审查申请(公开版)。pdf

欧盟多晶硅最终审查申请-附件(公开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29日

关闭贸易摩擦处理案件动态,查询贸易救济案件的公开信息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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