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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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通知提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改善棚户区改造。通知提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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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一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统筹安排,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中央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加大对困难县市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应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等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应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首先,棚户区改造项目将严格按照规定免除所有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二是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免征土地出让收入。三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效解决商品房存量问题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约过渡安置成本,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化解存量商品住房。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货币化安置。特别是商品房存量大、市场住房充足的地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应进一步提高。通过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购买安置房,或者市县相关部门可以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团购方式购买安置房,从而有效化解现有商品房。
四是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安置房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需要市县有关部门购买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所购安置用房质优价廉。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协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
5.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对于2015年底前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和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贷款可以按照签订的合同继续发放,地方政府债务不包括在内。地方政府不得签发任何形式的保函;对于地方政府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地方政府应逐年将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于2016年需要政府运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应按照规定购买服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借入政府债务。地方原有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作。在明确宣布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他们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规定。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单位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贷款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的衔接工作,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和范围,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公开优先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者。 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者签订服务购买协议,加强对所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管理,按照协议及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者支付服务购买资金。 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者在收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后,将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
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市县的财政问题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状况,各地区不仅要量力而行,还要尽最大努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对已列入省和国家规划的财政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在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首先按市县两级规定的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一是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中央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倾斜到棚户区改造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县。其次,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第三,如果有财政困难的市县因棚户区改造任务繁重而需要借入政府债务来弥补资金短缺,可以在批准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七、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的规定,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贴息,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给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主体。同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和贴息统计制度,按规定填写贴息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地方贴息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贴息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挪用贴息资金,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主体违反上述贴息规定的,市县财政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棚户区改造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和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资金不到位、不落实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九、开展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估,提高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为今后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分配和相关政策的调整提供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估,做好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经济效益。
标题:两部委发文: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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