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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 不得超1倍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5 20:14: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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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将高风险股票产品的杠杆率上限从10倍下调至1倍,将混合产品的杠杆率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将其杠杆率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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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再次采取措施进行监管。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近日,监管部门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禁止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基于2015年3月发布的资产管理行业“八条底线”禁止规则。总体框架保持不变,内容由原来的13条增加到16条,新增了“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禁止令。

此外,基金行业协会特别强调杠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风险较高的股票产品的杠杆比率上限应由10倍降至1倍,混合产品的杠杆比率也应设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将其杠杆率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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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底线”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操作,基金行业协会于2015年3月提出了“八条底线”的“细则”。

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不公平交易、高杠杆、违规销售等行为得到了严格管理,非标准项目激励现象更加普遍。

最近,根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需要,基金行业协会修订了细则,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草案内容比原草案多,内容从原来的十三条增加到十六条,新增了五条,将原来的四条合并为两条,部分新增条款结合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实际情况和日常备案监控中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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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增加的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不得为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是根据具有分仓功能的外部信息技术系统和非法设立子账户、子账户、虚拟账户、伞形资产管理产品等行为而设立的。在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现中国证监会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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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草案与以前的规定有些不同。修改草案第四条:“资产管理计划出售给不合格的投资者,或者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同一资产管理人同一类型的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完全相同的,应当一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一条规定:“同一资产管理人同一类型的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完全相同的,应当一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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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依法设立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的,不再进行验证。显然,修订草案补充和修改了这一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渗透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渗透,识别最终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要求;二是通过渗透识别最终的风险回报承担者,以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之间的不匹配,或防止私募股权产品的公开发行。

杠杆比率是有限的

最新数据显示,基金行业协会自律性私募股权管理的总规模超过40万亿元,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迎来一个“大资本管理”的时代。

“发展公共基金的下一步应该结合当前大资本管理的背景。资产管理可能是所有行业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因为大量的财富需要管理,这为我们的行业创造了巨大的机遇。过去,这些资金流入银行,现在正转变为资产管理。”一家公共基金的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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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修订草案中,由于前期股市异常波动,对《细则》中的杠杆倍数要求进行了调整。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分为股票、期货、固定收益、非标准、混合等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型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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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风险较高的股票产品的杠杆率上限从10倍降低到1倍,混合产品的杠杆率也设定为1倍。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将其杠杆率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倍。

“前者考虑到当前股市的实际情况和总体监管方向,而后者是为了防止‘假炒股’产品规避监管。”修订草案指出,为了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个人担任投资顾问,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资产管理计划,以明确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

中信证券认为,投资顾问的指导和监管明确了投资顾问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中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杠杆率调整有效防范了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增强了全行业在极端市场条件下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避免了杠杆叠加下止损机制对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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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鉴于征求意见稿的诸多修改,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工作,确保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稳步发展,基金行业协会确立了“新旧决裂”的过渡原则,即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严格符合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根据相关条款的内容区别对待。

标题: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 不得超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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