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龙:三方面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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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涛在“2016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金融业存在结构性缺陷,应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允许存在操作风险的金融机构重组和关闭。
历史上,中国金融机构的破产主要是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和2003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主要是由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后的大规模坏账造成的,而2003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则是由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后的无节制大规模放贷造成的。
苏宁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智龙对《证券日报》表示,这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大规模经济衰退之后,坏账和不良资产集中爆发。
黄智龙认为,有必要允许金融机构重组或破产。第一,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整个金融体系能够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金融体系的约束机制,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二是防止金融体系的局部和小规模风险扩散到整个行业,形成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甚至最终爆发国家金融危机的风险。
第三是防止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过度投机和冒险活动。同时,也有利于打破金融体系的刚性支付,这使得投资者在金融体系中逐渐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黄智龙表示,中国现行的金融机构破产政策和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破产,我国仍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它也是政府对任何金融机构的一种隐性担保制度。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市场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重组方案,金融机构的主要金融风险主要依靠政府资金,特别是中央银行的金融支持来防范和应对。最后,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仍然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整个市场仍然没有打破刚性赎回。对于像p2p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它们并不完全是金融机构,而仅仅是金融机构,因此消费者对于真正的传统金融机构的破产仍然毫无准备。
标题:黄志龙:三方面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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