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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9 09:5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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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颜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全面实行企业报告制度,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贸易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情况。强制申报制度不仅有效提高了企业自身业务核查数据的自主性和准确性,而且客观上提升了外汇局的非现场核查效率。但是,企业强制性报告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亟待改进。

健全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

企业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义务报告的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外汇管理的效果。在对货物贸易的监测和核查中,发现企业强制性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影响了总核查指标的准确性,稀释了外汇管理的效果。首先,它应该被报告但不被报告。新注册的小型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而没有报告,企业对在特定环境下从“不需要报告”变为“必须报告”的业务不敏感,导致遗漏。其次,这份报告不准确。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对报告的和不断发展的事件给出动态反馈。例如,企业在制作延期付款报告时,无法准确预测第二次报关可能导致的具体金额的变化,只能根据初始报关金额进行登记。另外,由于业务交易量大,很难逐一修改,在最终成交价格确定后,企业并没有逐一修改业务报告,导致报告的总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虚假报道。一些企业通过人为调整强制性报告来调整总量核查指标,或者通过虚报违规行为来操纵跨境资金,以逃避监管。例如,某企业先收到关联企业的预付款,做贸易信用报告,在使用资金超过170天后,找借口办理原退汇业务,不仅规避了外汇局“退汇日与原收款日之间间隔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退汇业务需要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的监管,而且成功使用了国外低成本资金。第四,本币和外币管理标准不同。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同时以人民币申报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申报贸易信用。但是,如果同时以人民币申报和结算的业务没有在本报告中报告,也会导致合计核销指标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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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核实。首先,很难核实公司强制性报告的真实性。由于报关数据与海关报关数据之间缺乏关联字段,对于业务量小、从不做贸易信用报告的企业来说,很容易发现漏报的问题。然而,对于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以及已经为一些企业制作了贸易信用报告的企业来说,很难确定是否存在漏报或错报。此外,由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控系统中缺乏可以逐一检查的资金流和货流的相关要素,通过匹配企业资金流和货流的数据很难验证强制性报告的真实性。只有逐一核对企业提交的资金流和物流数据,才能验证企业义务报告的真实程度。第二,很难核实企业强制性报告的准确性。对于预收预付、预付和转口贸易的业务报表,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控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和报表数据的共同要素即申报编号来验证。但是,由于报表数据与收付数据之间不存在相关因素,因此很难检查此类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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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导报告难以监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设立咨询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新增加的企业建立一个熟悉外汇政策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汇局将在咨询期内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制度运行方面的咨询。但是,在实践中,处于咨询期的企业通常认为,成功加入名单后,由于企业已经自动被列为A类企业,所以可以享受所有的政策便利,这导致他们没有主动接受外汇局的政策咨询,也不会按时提交咨询期内企业的报告,甚至在外汇局多次提醒后都忽略了报告,严重影响了外汇局的工作效率和外汇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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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报告某些类型的企业既困难又昂贵。首先,一些特殊出口企业很难报告其义务。例如,一家纺织品出口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国家设立了办事处。国内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国外办事处后,该办事处负责在目的地国的分销。在这种出口模式下,出口企业的交易对手是其子公司,国内收汇进度受到海外销售的影响,即收汇和出口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很难将出口数据与收汇数据一一匹配,导致企业无法控制相应的节点上报义务。第二,大中型企业强制报告的成本很高。小微企业业务量小,业务类型单一,易操作性强。但是,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由于其业务量大,不同业务之间的关系复杂,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性报告,导致这些企业的报告成本较高。对于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交易对手,企业在收付汇时往往采用动态滚动管理,这进一步增加了报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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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宣传培训的长效机制。鉴于小微企业外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人员变动频繁等问题易导致贸易信贷虚假报告、迟报和不准确报告,建议外汇局继续做好相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金融机构平台、外贸企业微信群、定期专项培训等方式,将定期宣传与不定期宣传相结合,面对面培训与发放政策手册相结合,直接培训与转移培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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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和监控功能。首先,建立报关数据和海关报关数据的相关字段。“合同号”字段同时引入申报数据和海关申报数据,并建立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外汇资金的收付是否应进行义务申报,为外汇局的异地核查提供便利。二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控系统的企业端增加了到期提醒功能。企业客户端可以增加交易信用到期提示功能,方便企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操作,如展期等。第三,参照资本账户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在辅导期内对企业进行管理。对于应向外汇局报告咨询期但未报告并提醒其一次后仍未及时报告咨询期的企业,除酌情降级外,还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进行业务控制。同时,要求银行不得为货物贸易业务控制下的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在完成咨询期报告后取消业务控制,恢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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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外汇局的监管机制。首先,针对部分企业对强制申报重视不够的现象,建议完善商业信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细化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此外,应加大对企业虚假报告的处罚力度,企业应更加重视报告工作,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合规地进行强制性贸易信用报告,从而提高外汇局非现场监管和核查的效率。二是完善本外币货物贸易的协调监管机制,明确跨境贸易中符合强制申报条件且同时以人民币申报结算的也需要强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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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报告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一,在保留逐笔申报制度的同时,允许特殊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采用多种合并申报制度,允许将多个通关单或多个收付款数据合并成一份报告。第二,适当延长特殊类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申报期限,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特殊贸易方式和特殊贸易商品灵活申报。

标题:健全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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