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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促经济转型 消灭僵尸企业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8 22:0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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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中存在大量“僵尸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大而不能倒,占用社会资源,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爱吉、净值、信息)。经济学中有一个术语叫做全要素生产率,即单位投入产出。在过去的五六年里,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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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太多了。如果这些企业的生产能力不明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不会活跃。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应该明确如何坚持法治和市场化,在市场机制中以优胜劣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依法市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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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5月底在金融街论坛上表示,在《破产法》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中国目前的“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和信贷,使得经济难以转型。她建议“加快实施破产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较低。美国每年有39,300起商业破产案件结案,德国有近30,000家破产公司,法国有55,000家破产公司。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已从实施前的4000多起下降至2014年的205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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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社会对破产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国有企业破产动机严重不足,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破产程序不热心,地方政府更不愿让企业破产。由于企业破产制度执行不力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家纷纷出走,导致资本流动异常和人民币汇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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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发布了《破产法实施报告》,提出为了丰富和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最高法院可以联合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研究破产制度与劳动制度、仲裁制度的关系。与此同时,将建立一个专业的金融和破产法院,并在试点基础上建立小型破产案件快速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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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庭外重组能够以灵活、方便、低成本的方式解决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债务问题,而无需经过相对坚实的法院程序,并且能够激发当事人的积极性。它可以应用于债务减免、债转股、贷款、增资和并购。私人谈判程序可以减少企业信誉和信用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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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也应改变对破产的片面理解,不仅包括清算,还包括重组和解程序,这符合中央政府提出的“多并购、少破产清算”的精神。报告总结了国际和国内破产的理论和实践:除依法坚决清算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外,还应更加重视运用破产法的重组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困境企业,同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困境企业的经济价值和重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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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充分利用投资者机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私营企业”,由债权人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和残值。在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过程中,必须对职工安置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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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长期来看,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在中国设立一个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主办的国家局,以促进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破产管理局保护所有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以1978年美国破产法改革为代表的全球破产法体系改革侧重于公司债务重组和个人债务豁免,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中国法律界人士建议,中国破产制度改革应坚持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通过协调和完善债权债务关系的帕累托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完善产权保护、增强公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目标,从而有助于中国经济转型。

标题:用法治促经济转型 消灭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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