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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司法不公是对非公经济的最大保护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7 06:3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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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福莲

非公开评论

“在那些日子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好消息被频繁传播,我曾经打破了我的微信朋友圈。”一位CPPCC工商界人士回忆了今年的两会。

首先,3月3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的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引发了非公有制经济界的第一轮热议。

3月4日,也就是这一意见发表的第二天,习近平总书记来看望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并参加联合讨论的工商联委员,提出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两个坚定不移”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三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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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要知道,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家最高领导人访问的第一个代表团往往被赋予更多的解释意义,这具有重大的风向标意义。两个部门,即民主建国会和工商联,是主要由经济界组成的参政党,另一个是人民团体和商会,称为中华全国工商联,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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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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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高层官员发出的这一系列信号,让许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全球经济低迷、企业发展压力重重的节点上感到些许兴奋和强大。事实也很明显。目前,中国民营经济的gdp已经占到50%以上,90%的新增就业岗位已经解决,民营经济这艘大船能否克服障碍,破浪前进,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能否爬上斜坡,保持稳定,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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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5600字,共18条,分6个部分,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纵观《意见》全文,也从侧面反映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领域仍存在一些现象,如司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度、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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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要“重点监督和纠正不宜成立、不宜无序成立、非法使用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不当查封扣押被冻结财产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必须优先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查封公司账簿并不容易,查封公司财产也不容易”;“严禁越权办案和干预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名义向立案单位举报。严禁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扰办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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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8条最高检查意见”中提出的上述规定,CPPCC全国委员会一位委员理解为:首先,这意味着国家高层官员高度重视目前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所遭遇的司法不公,认识到“不起诉民营企业”、“非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企业账簿易被查封”等问题的现实存在和危害,并开始对司法部门的执法提出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用说,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中国非公有制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发展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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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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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长期以来没有真正重视非公有制经济,没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甚至故意刁难和压制非公有制经济。在司法办案中,国内外资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司法保护上不能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诉讼地位也不能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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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安甚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指出,一些部门和个人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视为“唐唐肉”,盗窃、哄抢、勒索、侵占和挪用企业财产;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不劳而获。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不做事,不给好处”的行为已显示出“不吃、不拿、不做”的迹象。正如许安所说,如果不立案,如果不立案,就不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和办案方式,直接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服务。

破除司法不公是对非公经济的最大保护

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结构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势头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央政府已经高度重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然而,由于政策执行不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因司法不公而遭受重创的事件仍频频见诸报端,令人痛心。可以说,民营企业不仅面临着行业准入门槛上的“弹簧门和玻璃门”,还面临着司法保护上的“弹簧门和玻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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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如何将这些精心设计的制度措施落实到位,让司法机关真正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尊重各市场主体的地位,让基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受平等公平的市场待遇,成为直接影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拜访建工会和工商联成员并参加座谈时,专门询问了企业家政治协商会议成员企业是否受益于国家政策。他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使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民营企业真正增强政策受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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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深入推进,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恪守司法公正原则,践行“法律不能越权,但法定义务必须”的原则,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优化司法服务,营造严格公平的法治环境,让广大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真正从政策上感受到“三不变”,体会到“三不变”带来的实惠感,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最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标题:破除司法不公是对非公经济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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