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个税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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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三项个人所得税审批后续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取消科技成果推广、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的折扣、补贴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律师事务所的征收方式等三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落实《深化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首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场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部署,深化行政分权,管理与分权相结合, 优化服务,对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取消对科技成果转化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后,进一步简化其后续管理是公告的亮点。
《公告》明确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获奖人员将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和出资比例的,应在获奖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无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备案表》。达到“一表”完成备案的,不再需要提交《高新技术成果投资证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和确认等有关奖励的详细资料,由奖励单位留存。这大大简化了科技成果转化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和创新,激发“双创新”的新动能。
同时,《公告》明确指出,取消对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认购等折扣,或在补贴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征收方式后,应统一实施后登记管理,规范主体、办理时间、备案表格及备案程序相关材料等操作要点。
标题:3项个税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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