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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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企业”一词在生活中的一般定义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业务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按照其经营活动的部门,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运输企业、服务企业等。;按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组织形式,有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因此,在我们的一般概念中,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的营利组织,不包括社会组织。
那么,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也是这个意思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概念不同于我们一般的思维,它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
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团体参与企业所得税重组,还应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等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文件。
在税务文件中,有许多词的含义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理解不一致。如果我们强行引入一些固有的词汇概念,很容易出错。
作者:中汇(四川)税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社会团体是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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