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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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
首先,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新《办法》取消了“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个准入条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簿记机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向其审批机关备案的方式开展簿记业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申请簿记许可证。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新《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加强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违法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进代理记账信息化;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标题: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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