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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 私自加24倍杠杆 投资者巨亏近60%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9 18:14:28阅读:

本篇文章2859字,读完约7分钟

[陈野直到2015年9月20日才赎回产品,最终损失超过580万元。据陈野介绍,渤海证券的资本增加了24倍,因此损失接近60%,陈野也不得不承担巨额利息。]

“渤海经纪公司未经我同意,帮助我将杠杆率提高到24倍,并要求我承担所有利息。”陈野(化名)向《中国商报》记者抱怨说,他在购买新产品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015年6月,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向陈野推荐渤海分级会理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渤海分级会理13号”),称其为投资新股的杠杆产品。随后,陈野委托妻子购买了一款价值1000万元的产品。

由于去年股市崩盘,导致新股发行停止,陈野要求赎回该产品。然而,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表示,该产品有三个月的关闭期,无法赎回。截至2015年9月20日,陈野赎回产品,最终损失超过580万元。据陈野介绍,渤海证券的资本增加了24倍,因此损失接近60%,陈野也不得不承担巨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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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报》记者调查,渤海证券擅自增加客户资金杠杆或涉嫌严重违规,渤海证券至今未给予陈野满意的答复和赔偿。由于协调事件的监管部门是天津证监局,而不是事件发生地广东,双方协调如何赔偿的速度很慢。

截至《中国商报》的新闻稿,记者尚未收到天津证监局和渤海证券总部的正式回复。

24倍杠杆导致客户损失58%

渤海评级惠理13号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清算公告显示,该计划于9月22日终止。截至清算结束日,优先a股、二级b股和二级c股分别约为4亿股、6000万股和2000万股,合计约为4.8亿股,每股相应净值分别为1.0207元、1.0292元和0.4151元。

“渤海证券营业部推出该产品时,杠杆率为1: 3: 5,但实际杠杆率高达1: 3: 20。我买了一个不好的后端产品。在购买了1000万元的这个产品后,它将被匹配。二级股为3000万元,优先股为2亿元。投资总额为2.4亿元,相当于24倍的杠杆倍数。”陈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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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野提交的渤海分级惠理13号管理合同显示,该产品的优先a股年约定利率为6.8%,优先a股按合同获得收益,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集合计划份额;二级b股的预期年回报率为9.5%。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计划的实际收入享受浮动收入。当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如果该集合计划的净资产值扣除优先a股、二级b股本金和预期收益以及二级c股本金后仍有剩余收益,则二级b股享有剩余收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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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表明,就“目标规模”而言,“集体计划推广期的最低规模为3000万份,持续时间没有目标规模。经理可以控制每股股票的实际上涨规模。其中,优先a股不超过二级b股和二级C股总数的5倍,二级b股不超过C股总数的3倍,因股权转让导致的偏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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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 3: 20的杠杆率计算,正好符合上述“目标规模”的要求。渤海证券没有违反管理合同的规定,但它是高杠杆或与监管要求相冲突。叶晨投资3个月的亏损主要来自优先a股和二级b股的高利息损失。

据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透露,在运营中,公司没有进行其他业务,只是在产品成立后购买了一只新基金。此举主要是由于公募基金创新的明显优势,购买和赎回时产品的净值为1.005元。

涉嫌违反合同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补充通知》,“股权产品初始杠杆率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率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份额+劣势份额)/劣势份额。”

“这可能是因为渤海证券没有按照原计划筹集到足够的子资金,但渤海证券希望继续发行该产品,因此客户承担了巨大的利息成本,但他们没有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陈先生。”深圳的一名证券经纪人告诉《中国商报》记者。

经纪资产经理表示,上述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杠杆率过高。只要产品的净值波动达到3点,客户就会完全爆仓,监管层也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金融产品杠杆最高。不超过10倍、24倍的杠杆率明显超出合理的财务管理范围;第二,投资范围过于宽泛。该产品的投资目标涵盖股票基金、股票和债券,几乎涵盖所有投资目标。作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24倍杠杆投资具有巨大的风险和相应的巨额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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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标规模中,a股的最高杠杆率不能超过10倍,也不能加到b股水平,然后再用a股水平计算。”上海一家经纪公司合规部的一名人士分析了《中国商报》的记者,称迄今为止,5倍的杠杆水平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券商发行的杠杆率高于5倍的产品的C股主要由券商自有资金购买,其余股票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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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野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赎回产品后,他与渤海证券多次沟通失败,他曾向中国证监会求助。中国证监会要求天津证监局处理此事,并要求渤海证券协调陈野的利益。但是,渤海证券至今没有给陈野提供合理、满意的答复。

上述深证券商还表示,如果此事由广东证监局管辖,处理起来会更容易、更方便,这也给了投资者一些启示。在对购买外国证券经纪人的产品产生争议后,捍卫权利可能会更加困难。

深圳律师王家一认为,此次集资行为发生在广州,但目前的处理单位是天津证监局。由于集资公司在天津,集资行为由广州营业部发起,渤海证券总部作为广州营业部的上级单位,可能有决策和许可行为。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天津银监局有必要对此次集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尽管这可能对广州的投资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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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索赔很困难

事实上,渤海证券的其他一些新产品也出现了较大的亏损,渤海评级惠利13号并不是最严重的亏损。根据汇力15号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清算公告,汇力15号成立时的优先a股、二级b股和二级C股分别约为3.4亿元、5,100万元和1,700万元。如果按照最终清算净值0.2298元计算,汇力15号二级C股的损失率已经超过70%,达到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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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它只能是杠杆的5倍或10倍,但渤海证券将其扩大到投资者的24倍。渤海证券应该如何补偿投资者的索赔?

“渤海证券口头宣称的配置比例与实际签约配置比例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如果这是真的,渤海证券确实有误导营销。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资本配置比例。因此,如果有关法院可能难以确定合同无效,渤海证券将承担所有损失。”王家一认为,渤海证券的高杠杆率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诉讼涉及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判定渤海证券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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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经纪公司合规部的上述人士表示,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丙类股的杠杆率不限于10倍。虽然实际操作没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但合同本身明显违反了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底线,经理在产品设计和操作上存在违规行为。至于如何计算补偿金额,投资者可以考虑如果杠杆限于5倍,净值是多少。该净值与当前净值之间的差额是渤海证券应补偿的金额。另一方面,如果渤海证券因违规受到自律监管,明年可能会扣除券商的分类评级,如果分类评级下降,渤海证券将支付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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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目前还没有决定是否赔偿陈野,一切都要等公司总部最终决定如何协调此事。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的一名高管表示,不便就此事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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