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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震慑力不足存尴尬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8 22:44: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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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笔记

我们的记者张伟

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了一起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恶意欺诈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康华农业被罚款60万元。

2014年8月,布森宣布康华农业将借壳上市。2014年12月18日,布森股份主动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导致康华农业未能借壳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康华农业布森有限公司披露了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的恶意欺诈和虚假记载。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份财务报告的虚增资产超过2亿元,高达5亿元,占各期总资产的近50%以上;从2011年到2013年,每份财务报告虚增的营业收入超过1.4亿元,最高值为2.3亿元。每份财务报告中夸大的营业收入占当前披露的营业收入的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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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表示,上述康华农业和布森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布森股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此外,对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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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媒体,与虚假陈述所涉及的金额相比,违法成本显然太低。

这再次凸显了现行证券法在打击非法活动方面的不足。虚假陈述是a股市场的顽疾,它严重扭曲了价格信号,造成金融资源的错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不断被禁止,造假者层出不穷,这与违法成本低密切相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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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罚款只有60万元,这已经被批评了很长时间。无论财务欺诈的最终目的是否成功,对于欺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而言,目前规模的最高处罚显然较轻。从轻处罚不足以严惩造假者并带来惩戒效果,导致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缺乏冲击,部分违法者仍然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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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实施的退市制度改革引入了对主要非法公司的强制退市,袁波的退市将很快成为首例。然而,市场普遍认为,退市制度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留下了“后门”,遏制财务欺诈的关键在于提高违法成本,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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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最高刑的威慑力不足。例如,对于欺诈性发行,如果证券尚未发行,最高罚款仅为60万元;对欺诈发行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又如,如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非法买卖公司股份,最高罚款仅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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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发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将于12月进行审查(修订)。《证券法》的修订比原计划晚,因为去年6月至8月的股市异常波动使其修订变得敏感。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各方普遍支持大幅增加证券的非法成本。有鉴于此,证券法的修改应看到目前最高刑的尴尬,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然最严厉的惩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它必须有强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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