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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落地还需突破多重障碍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7 02:04: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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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慈善法的整体框架来看,慈善信托只是其中的一章,但这一章的诞生意味着中国的慈善事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清华大学慈善研究所副所长邓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慈善界也在积极借鉴国外慈善信托和社区基金会,以推动中国慈善领域的创新,提高慈善效率。随着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慈善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力度,社会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将不断提高,中国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面临巨大机遇。

慈善信托落地还需突破多重障碍

记者:慈善信托一节在法律修订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最终被纳入《慈善法》第五章。深刻的含义是什么?

邓:慈善信托其实是一种很好的从事慈善事业的方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慈善法》的首要目的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否为慈善信托设立专门的一章,经过反复讨论,终于设立了专门的一章,这是对慈善信托的巨大潜力的长期乐观。如果将来能够成功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个人和企业建立慈善信托,使慈善事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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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信托法》第六章是慈善信托。这部慈善法只设立了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和慈善信托在概念上有什么异同?

邓郭盛:事实上,在国外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在中国,根据不同的法律,两者是可以区分的。根据《信托法》,为减轻贫困、帮助受害者、发展教育、文化和卫生、发展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此外,《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此外,设立慈善信托必须经公益管理机构批准,并设立监事,而设立慈善信托只需向民政部门备案,客户可根据需要设立或不设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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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慈善信托的作用缺失,这带来了什么问题?

邓: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2008年,由于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元。此后,受2011年“郭美美”事件影响,人民币汇率跌至845亿元,此后一直在1000亿元上下波动。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引发了社会对中国慈善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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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公共信托。为什么它发展缓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谁是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没有哪个部门愿意主动承担这一责任,因此,公益信托难以成立。另一个问题是信托理念的普及和信托公司自身的信誉也是需要克服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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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导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著名的中国富人在海外建立了大型慈善信托基金。自2003年以来,中国的富人变得越来越慈善,中产阶级也大量崛起。未来,慈善信托将会有巨大的发展。如果中国不加快慈善信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甚至中产阶级,可能会在海外设立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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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于投资者或信托机构来说,发展慈善信托的动机是什么?

邓郭盛:慈善信托对想从事慈善事业的富人和中产阶级很有吸引力。首先,建立非公共筹款基金会很困难,门槛也很高。由于双重管理,我们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然后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慈善信托只需要备案。第二,基金会的管理成本高,成立基金会意味着有办公室和专职人员,而慈善信托只需要依靠信托公司,所以客户的管理成本低。第三,慈善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该属性是独立的,可以有效隔离风险,更加灵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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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托机构来说,开展慈善信托:一是发挥其专长,履行其社会责任;二是帮助客户管理信托基金,获得更多的现金流;第三,通过帮助客户投资和经营,他们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在国际上,通常的管理成本约为0.8%。

记者:目前,一些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还有其他型号吗?

邓:两者合作是目前开展慈善信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目前,相互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是可行的。例如,基金会擅长慈善活动,但它们的缺点在于缺乏专业人员来投资和管理资金,而信托有天然的优势,可以保持和增加资金的价值。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会的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资产的8%。如果非公募基金会的年投资收益低于8%,这意味着基金会的主体规模将越来越小,基金会很难赚取超过8%的年投资收益。慈善信托对公益支出的比例没有下限要求,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人才和完善的管理,因此投资收益往往较高。然而,慈善组织比信托公司更擅长开展慈善活动。此外,慈善组织在减税和免税方面更加方便,这也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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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认为信托公司发展慈善信托业务需要克服哪些障碍?

邓:关于税收问题,《慈善法》第45条规定:“未按前款规定向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并没有说合法设立的慈善信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以及如何享受,慈善捐赠是否可以抵税,为什么慈善信托不能,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障碍,很多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也会受到影响。税法未来将如何修订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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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信息披露和备案,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每年至少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一次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予以公开。开放和透明在多大程度上不同,是越好越好。如何控制公开透明程度,保护客户隐私,如何解决慈善信托的申报条件、分类等细节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最后,信托公司本身的公信力也将是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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