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破产案件为何不增反减 专家呼吁设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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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公开讲话中表示,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而简政放权的商业改革和淘汰“僵尸企业”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走法制轨道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然而,事实上,2007年6月,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持续下降,从实施前的每年4000多起下降到2014年的2059起。同时,申请破产程序的企业在所有退出的企业中所占比例很小。2014年,全国有505,866家企业被撤销,其中只有2,059家企业通过法院破产程序退出,占不到0.4%。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当前应对“僵尸企业”的理念和方法迫切需要市场化的启示。
李曙光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出台有关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准备。
破产的概念需要改变
“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企业的破产率很低。在新一轮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处置“僵尸企业”中,要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实现市场清算。破产法的作用没有出现有许多原因。”李曙光说,这有一些原因,如要素市场、观念和文化、地方政府对市场和法律手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司法制度跟不上的原因、债务人主体对市场退出机制的认识不足以及法律本身。
在破产制度运行不畅的现实下,许多企业主对破产程序有着复杂无助的情绪和消极态度,甚至认为放弃企业、逃离和转移资产是最方便、最经济、最有利的决策。目前,企业逃主现象频发,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扶贫开发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也强调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在债务方面,通过加强信用信息支持,推进不可信任企业跨部门通报和联合处罚建设,将形成恶意逃废债务、恶意退保企业的强大力量。
周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官员、企业经营者、银行债权人、企业员工等方面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僵尸企业”。“目前,我们正处于如何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僵尸企业的启蒙阶段,这就需要在观念、理念、手段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这样的启蒙。实现从行政手段向市场手段的转变。”
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减少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要进入“僵尸企业”,必须根据商业化原则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配套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为相关利益相关者谈判创造必要条件,建立谈判协调机制,促进市场依法清算,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
“行政手段可能来得更快,但市场手段有客观规律,需要各方面利益的妥协和再生。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周对说道。
在上述讲话中,吴晓灵还说,“在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时行政干预似乎更有效率,但实际上它破坏了市场的自我修复机制。政府应该为市场清算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亲自去看下一场比赛。”
促进法律的改进和修订
在上述讲话中,吴晓灵建议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并增设重整前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营业机构破产制度。许多私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高度重叠。由于缺乏对个人财产的充分保护,企业家没有安全感。因此,逃跑和转移资产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
目前,股东个人共同担保在企业贷款和民间融资中较为常见。由于《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个人在申请破产时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导致企业启动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破产法》实施的难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挽救破产企业家,使他们依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并获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
“美国破产法是全面的,有许多个人破产。每年有100多万起个人破产案件,通过清理个人信贷市场解决了市场信贷问题。”李曙光还认为,美国的破产法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破产法的典范。他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出台有关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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