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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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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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日本财务省、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宏观审慎框架中的地位已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分工的一般原则已得到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性,也将有助于降低受监管机构面临长期重复监管的合规成本。这些经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值得分析和借鉴。”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慧在《日本金融监管框架的变化与启示》一文中指出的。
2002年,日本打破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统一。财务部承担了所有与财务相关的系统设计、检查和监督等职能。只有在处理金融破产和金融危机相关事务时,财务部和财政部才应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后,日本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如下:一是加强监管机构与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合作。第二,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包括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和加强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第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为了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财政部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改善金融监管体系行动”,通过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质量,努力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此后,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
文章认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给中国的四点启示是: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尽可能避免职能冲突,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监督制度应注重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及时评价和披露监督制度改革的效果;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应重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宏观审慎应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分工,加强协调。
(详见今天的第五版)
标题:日本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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