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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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6]43号
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请示(NDRC[2015]32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原则同意《哈尔滨-长春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规划”的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遵循“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和东北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体制改革,推进群众创业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市/。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探索粮食主产区新型城镇化道路,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和新型城镇化水平,努力把哈长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宜居宜业绿色城市群。
第三,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具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执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与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沟通和协调,在政策落实、项目安排、制度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为哈长城市群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会同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标题:国务院批复:同意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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