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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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6]8号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金融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并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本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2007年以来,我国实施了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取和使用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经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创造“阳光财政”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和有限信用额度的个人名片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探索和推出以单位为负债主体、能够满足大额支付需求的企业名片。企业公务卡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是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时间表,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发卡银行、卡样、制定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相关财务报销制度、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等。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第三,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与合作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加强与当地银联分支机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相关方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2016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每季度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企业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月4日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完善公务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人员持有的仅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主体的信用卡。
名片包括公司名片和个人名片。个人商务卡是预算单位人员持有的信用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
第三条公司商务卡应为以“628”开头的银行识别号为bin的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企业名片”应在卡的右上角用中文标明,持卡人的个人姓名(中文拼音或英文字母)应在卡的左下角标明。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严禁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当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的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本单位公务卡,每个单位一般不得超过4人。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人数可适当增加。原则上,持卡人人数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公务人员。每位持卡人拥有一张卡,一个人不得持有多张公司名片。
持卡人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售卡手续。持卡人变更的,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按照标准的卡申请流程重新指定新的持卡人,并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企业公务卡账户的授信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由发卡银行审核。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个单位商务卡共享一个账户的总信用,试点期间总信用上限暂定为50万元。超过总额50万元上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应提供给开证行。
预算单位可与发卡银行协商,在总金额范围内调整和分配每张卡的信用额度。当账户总额不能满足正式支付的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开证行申请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数额应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整期届满时,开证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取款,不得返还发卡银行的积分或卡红利。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结算项目。公司名片发放后,个人名片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而公司名片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名片和个人名片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进行支付和结算。)。用于离线交易的公司公务卡必须通过“密码+签名”验证。销售点(pos)离线交易的采购订单和在线交易的记录凭证可用作辅助报销凭证。商业发票是必要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当前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的相关规定参照个人名片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还款工作,逾期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销本单位公务卡。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如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挂失并向单位报告。如未及时挂失,持卡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本单位公务卡的风险控制,严格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持卡人在卡的保管、使用、报销、丢失和被盗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单位公务卡的试点和推广。
(二)指导和监督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和管理本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项目,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4)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政策衔接问题,共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公务卡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单位公务卡的实施。
(二)加强对本单位商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强化商务卡的申请和受理环境。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本单位名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选择公司公务卡的发卡银行,签订公司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组织单位公务卡的统一办理,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做好单位公务卡辞职或变更时的管理工作。
(3)制定公司公务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卡使用风险。
(4)及时办理本单位公务卡的报销、退费等业务,做好账务处理和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管理公务卡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企业商务卡专用bin,确保企业商务卡和个人商务卡的bin分开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单位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卡的办理、使用、挂失、注销和资金信息反馈等服务。
(3)按照财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与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相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5)加强员工名片培训,不断提高名片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和网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名片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公务卡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箱的发放管理和发卡银行卡的设计审核。
(二)保证转账结算系统的顺利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本单位公务卡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名片,妥善保管名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规范卡的使用,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本单位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公务卡报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标题: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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