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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5 22:4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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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6]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工作的通知》(蔡健[2014]839号),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16年启动中央财政支持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运营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地下公共设施隧道试点城市应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2016地下公共设施隧道试点城市应用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发展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2016年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城市应用指南

一.试点申请审查程序

(一)省级推荐。2016年,各省(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辖区内一个城市参加全国竞赛(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首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推荐申报范围内。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申报城市应高度重视计划编制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在试点范围确定前,对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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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考试。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查的城市名单。

(3)竞争性评价。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城市,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组织公共辩护,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当场公布评估结果。

二、复习内容

(1)资格考试

各省推荐的城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市区常住人口不得少于20万。

3.地下公用隧道建设长度不小于30公里,建设区域包括新城区和老城区;走廊内至少有三种管道,包括燃气管道和排水管道。

4.编制并完成与三年财务规划有效衔接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公用隧道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该项目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内容,信息通过“全国城市地下公共设施隧道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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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成3年实施计划。试点期间所有试点项目均已完成并投入运行,运行期不少于1年。

6.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进展顺利。

7.这批试点工作应适当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倾斜。

(2)竞争性评价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当地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省市政府有强烈的意愿推进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成为可以示范和推广的示范项目;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2.目标和任务。考虑到“地上和地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公用隧道专项规划与地下空房开发利用、各种地下管线和道路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管廊的规划建设符合各种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和城市的长远发展需要;项目设立等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获得初步设计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技术上可行,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如《城市公用隧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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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和运营模式。提出明确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有明确的筹资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计划,经济可行性已充分证明;积极采用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epco)等模式,实现地下公用隧道工程建设和运营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各方权利义务界限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保证建设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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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pp计划。明确试点工作中ppp模式运营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根据地下公用隧道长度计算);阐明实施ppp的基础,包括是否吸引管道单位和施工方参与合作;提出合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相关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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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管道强制进入走廊的有关规定;为有偿使用建立一个可操作的地下公用隧道收费标准;明确政府支出责任和补贴标准;建立有效的标准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地下公用隧道的运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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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计划的编制

实施计划应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政策整合、创新机制等基本原则,实施期为2016年至2018年(包括至少一年的项目运营期)。

(一)城市现状。包括城市地质水文条件、人口规模、行政区划、2013-2015年财政收支规模、城市地下公用隧道专项规划审批、地下公用隧道规划区地下管线规划或布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落实目标和任务。包括项目实施目标、体制机制建设目标、能力建设目标等。

(3)实施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甘特图)、项目进度等。

(4)配套措施。包括强制性通道准入政策、管道通道有偿使用政策、与管道单位签订通道准入协议、制度机制建设等配套措施。

为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准实施方案,将批准文件和批准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和住房建设部门,并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其他解释

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内联网信息平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箱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520,电子邮件:jjstzc @ sina

金融内网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金融专项建设资金网/公用隧道试点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058,电子邮件:dxgx@mail.cin.gov

附件:

1 .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城市申报文本

2.关于推荐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城市的函

3.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概述

4.地下综合设施隧道试点城市实施计划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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