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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法治化建议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4 12:22: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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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速发展势头和混乱局面。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共享经济等平台不断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给社会各阶层带来巨大冲击。它不仅为“双重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动力,也给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套利、赢家通吃、输家运作、税收问题等。特别是近期发生的“电租宝地”、“中金部”等案件,影响了全国数十万人、数十亿元资金,对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法治化建议

一,网络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需要注意的关系

首先,处理好发展网络金融的实质和形式的关系。发展网络金融的目的是什么?这是它的本质,必须首先澄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在中国家喻户晓,在短时间内成为震撼世界的新生事物,是因为它通过使用新的互联网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方方面面,使互联网技术公司等一些非金融企业能够绕过传统金融监管,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在资本市场的影响下,相互参照加速,进一步导致其快速增长。然而,网络金融的本质应该是利用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实体企业的发展。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一些植根于服务实体或依赖实体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但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已经完全脱离实体企业,最终演变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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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处理好网络金融发展中技术创新与资本为王的关系。由于其在技术应用方面的优势,网络金融可以迅速起步。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如互操作性、速度和效率,不仅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好处。然而,互联网金融和资本本质上是逐利的,互联网赢者通吃的特点暴露无遗。互联网公司越来越强调对市场份额的资本支持,一些技术素质高但融资能力不足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被淘汰。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将失去创新和发展的能力,并可能演变成新的垄断。一旦失败,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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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应该处理好监督和发展之间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表明,在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在推动中国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网络金融也是市场的产物。我们不应该以行政手段禁止或阻碍这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新事物的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确实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果不解决好,不仅会危及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还会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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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网络金融的法制化应采用合作监管的新模式

网络金融应该实施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的新型合作监管模式。网络金融来源于市场选择,市场选择的实质是政府与市场、各级政府与政府、私人与国家关系组合模式的变化。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社会结构出现了公私合作的趋势。这种合作始于惩罚、监督和成本分担,并通过法律和私人社会规范的结合,围绕人类效用最大化形成互补和替代的行为激励和信号传递机制,促进合作和秩序的生成。具体到互联网金融,及其与土地利用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结合,国家现有的监管手段是不充分的,所以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和政策的颁布来改变处罚,然后重新分配监管所需的信息成本。这样,在国家和私人之间,在各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之间,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它们就被包装成一种不可分割的合作模式。在市场和政府行为者的单方面行为中,无论法律是如何制定的,他们是如何承诺的,都存在着非法的和自律的异化的动机,以获得额外的利益。为了尽可能减少异化和投机,充分披露信息并确保信任系统中信号的连续性是极其重要的。单边行动不可能成功,因此实施合作治理和控制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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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是有效的。例如,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了基于联邦和州分权的多元化模式,大多采用被监管人自行聘请监管人,然后由政府在州一级监管监管监管人的模式。这种方式始终贯彻了市场化和交易便利化的思想,同时大大减少了监管者和行为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被监管者合理分担了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管的成本。一方面,这种模式增强了行为者的自由,扩大了其进行市场独立行为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节约监督成本,国家获得了成本密集型惩罚的优势,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合作监管应该是中国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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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法制化路径的基本构想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加快征信机构的市场化进程,这不仅可以提高其在竞争中的服务能力和覆盖面,也有利于征信体系的应用和社会认可。第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保险体系,发挥风险分散和保障作用,既能创新保险产品,又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的发展。第三,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自治制度,鼓励相关机构加入或相互担保,鼓励建立各种自律机制,扩大风险流通体系,增强抵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第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鼓励建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和组织,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建立类似证券市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加强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管。完善救济和问责机制,特别是进一步优化集体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化举证责任制度等。只有监督与保护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利,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理性投机。只有保障网络金融的消费者权益,尽可能抑制投机,网络金融才能健康理性发展,才能正确发挥其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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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应当建立一种合作监督机制,这种机制由被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在监督行为、监督过程、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等方面的多种监督形式组合而成的一系列系统构成。它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之间、监督与事后监督之间、自律与他律之间、信息共享与共享之间的合作。它影响着相关制度的设计和法律适用的方向。合作监督制度的特点是:(1)以双方参与合作监督的形式。(2)突出事后监督、自律与他律、信息共享与披露、公私权利合作的结合,强调协商与强制的结合。(3)这是监管体制的创新,不同于以往的行业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而是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这种制度结构可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理论和制度上的突破,符合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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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唐,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时报“推动互联网金融标准发展”专栏特约撰稿人。这篇文章只代表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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