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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4 02:04: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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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6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改革后,免结汇不再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一项奖励,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在内的境内企业自2016年6月15日起进入免结汇时代。

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和资本运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企业外债资金结算管理模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付管理。

据了解,引进支付结算系统的目的是打击非法外汇投机,抑制短期资本和外债结算的快速增长。具体来说,如果一次结汇金额超过20万美元,应要求其申请“书面付款委托书”,并直接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于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指令”,但企业在办理下一次结算时,应提供上一次结算资金使用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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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制度也有缺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刘一曾写道,虽然支付结算系统在维护中国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计程序繁琐、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试图逃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支付结算系统管理成本上升和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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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比之下,新改革的资本项目结汇意愿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业务需求在银行进行结算,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结汇意愿暂定为100%,大大提高了自由度和便利性。然而,新规定并没有废除外汇支付和结算制度。“在落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意愿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根据结售汇制度选择使用外汇收入。银行按照结售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各项结汇业务时,应检查境内机构前次结汇资金使用(包括结汇意愿和结售汇意愿)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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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去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算改革政策相同,新规定明确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和外汇结算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行统一的负清单管理模式。然而,一个微小的不同是,新的规定缩小了负面清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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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根据新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银行担保产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业务范围明确允许的除外;不得用于建设和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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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还强调,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和支付资本项目收入时,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等会展业原则,并承担真实性验证责任。国家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和违法调查。

标题:境内企业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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