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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反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3 12:26: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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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第1期,2016

[发布日期]2016年2月5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喜来登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4.6%。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兴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日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范瑟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称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吡啶的倾销幅度在最终裁定后有所增加,超过了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并要求对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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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欧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欧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声称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并请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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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依法对两个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于2015年2月5日发出立案通知书,决定对原产于吉欧连生命科学公司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的范围适用于原产于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被审查的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吡啶。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塔里弗诺。:293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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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时间内,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下属贸易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答卷。根据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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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7.6%。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将适用于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吡啶反倾销税率上调至17.6%。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2月5日起,进口商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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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本公告将于2016年2月5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2月5日

关闭贸易摩擦处理案件动态,查询贸易救济案件的公开信息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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