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七大惠民便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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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获悉,2016年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七次重大调整,全省广大参合群众将受益更多。
提高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分阶段补偿,提高补偿比例,即8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5%,8000元以上(含8000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65%,均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
调整免赔额。对在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病人,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位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起付线为1500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和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1类医疗救助对象,在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存在扣除线;医学会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只收一条免赔额线,上行病人只需补足高水平医院的免赔额线,下行病人不再收免赔额线。
严格执行转诊差别补偿政策。简化同一疾病年的多次转诊程序。对统筹地区以外同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因同一疾病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由统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后完成转诊。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24种重大疾病,如果在全县范围内没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可以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相关重大疾病的治疗,无需转诊。
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参保人员当年因连续参保而进出医院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均计入计算,补偿费用按入院时的年度补偿标准计算。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按年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跨年度住院参合人员只计算新参加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出院时的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不参加出院年度的跨年度住院参保人员只计算上一年度的住院费用,按照上一年度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市(州)级大病统筹,各市州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补偿的基础上,确保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参合高医疗费用患者的经济负担。
建立优惠政策来补偿穷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补偿和大病保险“两改两减”倾斜政策,对11类救助对象进行精准扶贫,即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提高住院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增长率不低于5个百分点;降低大病保险报销免赔额,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个人支出,有效发挥多重保障机制。
义肢和助听器费用应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参加人员的假肢和助听器配置费用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最大补贴是每个大腿假肢1700元,每个小腿假肢800元,7岁以下儿童每个助听器3500元。(记者张)
标题:贵州省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七大惠民便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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