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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7 17:0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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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财政部、水利部为规范中央对江河湖泊水库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江河湖泊水库综合整治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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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湖水库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和水资源部

2016年4月5日

附件:

江河湖泊水库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泊、水库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水库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江河、湖泊、水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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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审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负责审查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资金,指导地方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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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计的具体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并督促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审计,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并组织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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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管理和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型河流的堤防加固和修建、河道疏浚和疏浚、护岸和护坡、跨堤建筑物、拓宽和修复、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相关规划中新增小型水库的建设。

(三)河流、湖泊和水库相连。主要用于河流、湖泊、水库的引水和排水、疏浚、涵洞建设和改造、生态护坡和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在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优先支持江、湖、库的衔接。

(4)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采购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建筑物和会堂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系数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和部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和重点县域综合整治、水资源保护和保护的支出,采取因子法进行分配。其中,建设任务权重占50%,依据水利部和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绩效因素权重占50%,基于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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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水库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抗旱救灾计划和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固定安排补助资金。

(三)江河、湖泊、水库连接支出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对于项目法拨付的资金,水利部和财政部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向水利部和财政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应当对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的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选择最佳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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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财政部、水利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于去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数,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

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盈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结转盈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列入国家有关规划的项目,凡地方政府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以按照财政预算执行

资金返还适用[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应当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监督,重点核实专项资金的分解落实情况、按项目法拨付资金的申请材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有财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蔡健[2011]156号)和《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整治县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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