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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应多元化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6 03:5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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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针对这一现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周振海认为,中国在加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有益尝试,但与当前公众专业、高效、经济、快速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他建议,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化解金融矛盾,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金融市场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应多元化

建立规范的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

周振海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第三方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管辖范围、争议处理规则和程序以及裁决的法律效力,有效规范金融消费者争议的处理。他建议,“党的三次会议”应共同推动建立独立、规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并采取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形式,增强该机制的中立性、权威性和执政有效性,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对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的需求。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解决机构的处理程序,实行新的“调解+仲裁”模式。确定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解决机构调解员和仲裁员的遴选标准,任命常设调解员和仲裁员,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应多元化

构建统一权威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平台

周振海建议,在研究和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时,应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根据“互联网+争议解决机制”的理念,“一方三会”应共同推动建立统一高效的互联网在线金融消费者争议投诉平台。同时,要明确受理和解决纠纷的牵头部门,协调金融投诉的诊断、分发、处理、反馈和风险预警等相关工作,有效避免或减少金融消费者的长期投诉。推进各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跨境整合,通过挖掘和整合投诉平台的数据和信息,实现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引发纠纷的风险点进行大数据分析,加强金融监管,形成监管协同,避免潜在风险扩散。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应多元化

强化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机制的互补功能

周振海认为,在研究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顶层设计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设立的调解机构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判决的程序衔接,完善工作规则,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特别是要通过法院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时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应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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