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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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按照“简政放权、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全面严格依法监管,加强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以后,中国证监会授予各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派出机构依法高效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一是做好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制定《调度机构行政处罚规定》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调度机构案件管辖和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逐一审查调度机构案件工作规则和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致性。二是做好行政处罚机构设置和审判队伍建设。派出机构要落实“调查与审判分离”的要求,保证审判机构、人员和听证设备。严格执行审判回避,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判工作。针对派出机构普遍缺乏审判经验的情况,分批组织审判业务骨干参加中国证监会的“岗前培训”和集中业务培训,迅速提高派出机构审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三是做好派出机构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在处罚力度全面推进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将对派出机构审理的案件进行记录和审查,以保持办案标准与处罚规模的一致性。
2014年11月后,为进一步理顺案件审理工作机制,落实新制定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证监会优化了派出机构审理工作程序,将事件期间的备案审查改为事件后备案。另一方面,加强对派出机构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通过调查、现场指导、案件总结分析和评估等方式,对派出机构的案件咨询做出回应,听取派出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全会执法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维护中国证监会执法的严肃性。
自2013年10月处罚权全面下放以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办案,行政处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派出机构共关闭行政处罚61起,罚款处罚总额8066.76万元,涉及非法披露信息16起、内幕交易22起、非法买卖股票3起、短期交易4起、其他类型16起。;2015年,派出机构共审结行政处罚案件98件,罚款总额5872.74万元,其中违法信息披露案件20件,内幕交易案件33件,未披露超额持股案件13件,短期交易案件10件,其他类案件22件。
处罚权下放是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新要求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赋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有效促进了全会监督资源的整合,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处罚执法体系创造了积极条件。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完善派出机构监管执法链条,巩固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增强辖区监管权限,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和效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开”原则。
标题: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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