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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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券期货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2号)
大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莲)因未在审计业务中履行尽职调查,于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证监发[2014]21号、证监发[2015]67号、证监发[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落实国务院“加强会计监督,强化法律约束”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税字[2012]第2号)和《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第2号),
一、责令大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开展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大莲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并在2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和证监会将对大莲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核实情况判断大莲分行在质量控制和综合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并决定是否允许大莲恢复开展新的证券业务,将于2016年8月31日前公布。整改验证期间,大莲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主要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任、办理回避或调动手续。
特此宣布。
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标题: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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