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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应如何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痼疾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7 16:32: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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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财务主管,2010年至2013年被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任命为江西省鹰潭市副市长。长期以来,金融理论和实践研究一直受到重视。主要研究成果包括《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中国商业银行一体化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研究》、《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演进轨迹与趋势》等。,并多次在《中国投资管理》、《中国投资研究》、《当代投资》、《生产率研究》、《资本市场》和《商业时报》上发表。在《金融时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内部参考》、《学习时报》等报纸上发表专业论文和各类文章140多篇,13次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成果奖。

新常态下应如何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痼疾

预防和解决非法集资活动,必须统一非法集资的认定和执法标准;二是建立全国联网监控预警平台,打击非法集资;第三,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督和查处;第四,我们必须实施包容性金融政策,以便金融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更多人;第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刑事打击力度;第六,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意识,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次生风险。

新常态下应如何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痼疾

学者观察

徐鹏程

在新的经济常态下,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和波动,各种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针对部分地区暴露出的非法集资活动,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近期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迹象、新现象和新特点,提出了实施《意见》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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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点

首先,它更多地隐藏在金融创新的旗帜下。过去,大多数非法集资通过承诺高利率和高回报直接吸收存款。如今,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打着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旗号设计更复杂的产品,同时,他们结合当前的政治和经济热点,打着绿色消费、资本运营、p2p点对点贷款、西部开发和海外上市的幌子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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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法集资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金融领域,房地产、农业、教育、工业,甚至养老、慈善等领域都成为犯罪分子犯罪的焦点。许多公司已经实现了集团化,实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业务”,有些公司还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分支机构,导致案件频发。仅去年一年,就有超过12000起案件被立案,涉及资金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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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它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从一些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看出,以传销方式进行“洗脑”营销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一些公司还伪造了大量的合同、奖状、政府文件等。,还有一些直接参与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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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非法集资者不遗余力地塑造自己的形象。一些公司花费数亿元为自己“造势”,通过名人代言和慈善捐赠,将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社会形象良好的企业,如昆明泛亚公司、宇成集团电子租赁宝等。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面临的新困难

首先,它更难区分。全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已达成共识。然而,由于这些活动越来越复杂和隐蔽,普通人的金融和法律知识薄弱,很难区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这给打击造成了很大困难。

第二,很难防止早期预警。《意见》强调“防战结合”,把预防放在首位。然而,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跨区域、跨行业特点,以及与互联网和移动互动平台的紧密融合,在现有监管体系下难以实现有效的预警。

第三,积极干预更加困难。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隐藏在早期阶段,手段不断升级,骗术层出不穷。大多数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开展业务。当问题暴露出来时,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补救。执法机构希望提前干预,但缺乏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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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私人投资和金融管理领域十分猖獗。近年来,随着投资咨询、第三方财务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蓬勃发展,各类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现象更加普遍,潜在风险越来越严重,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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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解决非法集资活动的建议

首先,要统一非法集资的认定和执行标准。集中各领域专业力量,系统研究各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引入规范的认定和甄别标准,明确哪些属于非法集资,哪些属于正常金融业务或民间借贷,作为执法依据。以此为借鉴,执法部门应根据现行法律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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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全国联网监控预警平台,打击非法集资。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从网络、媒体和各种广告中收集相关信息,通过公安稽查法进行专门分类,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控平台。经过数据整合和人工识别分析,形成预警功能。鉴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的特点,平台应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从宏观角度及时预警某一领域和行业的非法集资情况,并提前做出预测;微观上,在短时间内提供过高回报、在特定时间内频繁更换公司股东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被识别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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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督和查处。广告是通过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工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告监管部门应将投资担保、财务管理、财务咨询、贷款服务等广告作为专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广告审查壁垒,堵塞非法集资广告的发布渠道。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等。严格控制广告发布者的主要资质,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布,并及时向监控预警平台报告。如因核查不严而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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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们必须实施包容性金融政策,使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人。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一方面,它解决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和抵押问题,另一方面,它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鉴于大量社会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应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放宽理财产品门槛限制;完善民间融资体系,拓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与创新”工程,使民间金融资本迅速流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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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刑事打击力度。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四种犯罪。它可以被认为是包括非法高利贷在内的犯罪攻击的范围。以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即构成犯罪,可以使公安稽查和法律部门主动打击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犯罪形成更加严重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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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意识,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次生风险。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迅速扩展,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特别是银行衍生产品与非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捆绑在一起。为了从自身的中间业务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并向客户承诺更高的回报,它将通过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形式向公众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然后将财务管理与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甚至私募等非金融机构捆绑在一起,最终大量资金将流向住房市场和股票市场。这样,一旦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股市波动,这些通过所谓的投资和财务管理筹集的资金就会有严重的风险。因此,为降低此类风险,有必要尽快改变和整合当前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模式,逐步从简单的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模式延伸,从根本上消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以创新衍生产品名义引发的次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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