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备案细则落地
本篇文章2243字,读完约6分钟
该公告明确规定了哪些外国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公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其他经央行认可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继2016年2月央行发布第3号公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后,相关配套备案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
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通过结算代理机构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外汇登记,不设单个机构限额或总额限额。
相关中介机构也于当日发布了相关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3号精神,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开户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提高联网开户业务效率,本指引遵循统一报送材料、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程序的总体原则,有利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快速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交易结算业务。
"央行这次出台的规则实际上是之前政策的延续。"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是大势所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符合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也符合海外机构投资者的收入需求。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市场,不仅投资者结构多元化,而且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企业信用债券等债券产品序列也多元化。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加快。
自201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和参与银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海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海外机构(海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在完成备案后,可以自主决定其在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规模。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放,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今年2月,央行发布了201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引入更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限额,简化管理流程。
该公告明确规定了哪些外国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公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其他经央行认可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当时,许多市场机构表示,该公告有利于改善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增加双向开放,增加海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资产的需求。从长远来看,这是中国债券市场建设走向市场化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公告相关要求的相关细则近日出台,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实施细则和指引对具体操作程序做了相关规定。中央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实施细则》,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填写《投资备案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办理相关开户和联网手续。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备案,原核准额度将自动过渡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计划投资规模。为确保海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海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相应材料。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如果外国机构投资者在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出的投资本金低于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提交拟投资规模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当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银行间市场的投资额度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强调,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完成备案开户手续后可以开始投资,但投资额度、比例、交易等相关行为仍应符合现行qfii/rqfii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相关负责人也披露了市场管理办法。一是规范档案管理。如果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申报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出的投资本金低于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提交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是明确基金交易的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的汇入和汇出不受限制,但投资者汇出资金的币种结构应与汇出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波动不超过10%。
第三,央行还将加强事后监控。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大额跨境人民币资金异常流动的日常监管,督促结算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研究推进外汇市场开放,逐步扩大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范围,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标题: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备案细则落地
地址:http://www.iqulvyou.com/mqhy/16330.html
免责声明:全球名企网是集资讯和商务为一体的食品行业实用型资讯媒体,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全球名企网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