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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4 13:36: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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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公开选拔律师和法律专家中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深化立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录用制度改革,促进法治专业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NPC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和有立法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公开选拔合格律师和法律专家中的立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和法律专家起草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聘和选拔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并预留适当名额。

第五条公开选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专业化和专业化;

(四)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

第六条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a)支持党的领导,忠于宪法;

(二)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者熟悉国外法律制度,具有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成功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具有良好的声誉。

第七条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a)支持党的领导,忠于宪法;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秀的道德和学术品行,公正正派;

(3)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五年以上,研究能力突出,研究成果优秀,并有法律实践经验者优先。

第八条律师和法律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检查而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且所有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能力素质检查和评价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一致表现。参与公开选拔人事工作的单位所在的律师协会或者律师协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与公开选拔人事工作的单位、从业人员相关人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参与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业务能力、品行和职业道德发表评价意见。

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十一条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候选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制部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律师对入围候选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审查应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档案或讨论与面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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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举报,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律师、法律专家当选为立法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禁令,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和营利机构兼职。

选择律师和法律专家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职业的,应当停止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合伙人,或者按照回避工作的要求退股或者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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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一年试用期内未按本条规定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合伙人或者退股、调整工作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条件,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鼓励法律专家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任职后培训。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律专家任职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被选为立法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律专家,应当根据所在单位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确定其职务、级别和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标题: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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