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查“房本”须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本篇文章1738字,读完约4分钟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近日正式颁布。特别是《实施细则》规定,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必须提供“利益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房地产登记信息。
国土资源部起草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正式发布。根据细则,业主可以在社区内登记道路绿地。关于公众对房地产登记前是否会泄露隐私的关注,《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时提供“利益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房地产登记信息。
房地产登记材料必须注明“权属来源”
根据实施细则,房地产登记数据包括房地产登记簿等房地产登记结果和原房地产登记数据。其中,原始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材料、房地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等。,以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查的材料。
房地产登记信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管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并为符合房地产登记数据安全保护标准的房地产登记数据建立存储场所。
房地产登记资料属于备案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部门另行制定。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提交“利息”材料
房地产登记是否会导致隐私泄露等公众之前担心的问题。《实施细则》中也有特殊条款。
根据《实施细则》,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房地产登记信息。登记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供登记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房地产登记数据查询制度。房地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当事人。可以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但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专门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时,应当提交包括查询申请在内的相应材料;查询目的描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描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查询人要求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副本;另外,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但是,房地产登记的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地点。
社区内的道路绿地登记为业主所有
在去年3月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规定要求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时,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分割中依法申请登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这些建筑的公共部分应该进行登记,但具体的登记方法并不明确。社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以谁的名义登记?许多业主对此感到困惑。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实施细则,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时,申请人应当申请登记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应当依法一并转让。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根据《条例》,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后,除进行资料审查外,还应当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否与申请人一致;除了完税或付款凭证是否齐全外,房地产登记机构还将对房地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
根据《条例》,如果是第一次登记,主要是检查房屋的位置和其建造的完成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的抵押登记,需要核对在建抵押建筑的位置和建筑情况;对于因房地产灭失而引起的注销登记,要核对房地产灭失等情况。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房地产权利首次登记,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至少公告15个工作日。
标题:国土部:查“房本”须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地址:http://www.iqulvyou.com/mqhy/12632.html
免责声明:全球名企网是集资讯和商务为一体的食品行业实用型资讯媒体,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全球名企网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