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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0 16:56: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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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鸣[2016]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政府将继续安排充电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

一、奖励的对象

中央政府收费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奖励基金是对收费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省(区、市)的综合奖励。

二、奖励条件

获得中央政府收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的省(区、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新能源汽车在各省(区、市)的推广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在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推广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应不少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8,000辆、22,000辆、28,000辆、38,000辆和50,000辆,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分别不低于该地区新增和更新车辆总数的1.5%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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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20年,其他省(区、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比不低于1%、1.5%、2%、2.5%,

新能源标准车的推广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础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进行转换(转换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地方化评估,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并出台收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及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收费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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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收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政府收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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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公平公开。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障碍或变相限制购买国外品牌汽车;不准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收费设施建设和企业经营进入当地市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测试,禁止强制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禁止强制汽车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和其他零部件。对于上述地方保护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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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和补充的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中央政府将向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拨付建设和运营收费设施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地方政府,各省(区、市)将统筹安排收费设施和其他相关领域的建设和运营。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数量确定。促销数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支持收费设施建设和运营、改造升级、收费和替代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包括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收费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升级和解决充电问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优先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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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励和补充范围的收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平等享受地方政府对地方事业单位的奖励和补助标准。

V.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五个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各省(区、市)各车型的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转化为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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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收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非法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回并扣除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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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省(区、市)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针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应建立车辆推广和收费基础设施建设报告制度,每月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收费设施数量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个部门。年终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收费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五个部门,五个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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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6年至2020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1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2.2016-2020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标题: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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