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集团继续增持康达尔立陈两项信披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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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易暂停,万科股权之争暂时平息。相比之下,坎达尔的股权之战正如火如荼。
坎达尔今天宣布,“野蛮人”林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京基集团”)和王东和进一步提高了持股比例。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京基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购买了坎达尔1953.84万股股份,占坎达尔总股本的5.00%。此次上涨的价格区间为30.85元/股至43.008元/股。目前,京基集团持有加拿大铝业3844.64万股,占总股本的9.84%。截至目前,林智、京基集团、王东和的总持股比例由最近披露的29.68%上升至29.74%,略有上升,增幅为0.06%。
虽然京基集团的持股比例仍低于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华超投资持有的31.66%,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此次股权变动并未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双方的股权差距确实在进一步缩小。对此,公司在披露上述股权变更书的同时强调:“公司宣布,京基集团提交的《股权变更详细报告》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代表公司认可或确认公告中提及的事项。”
坎达尔立即指出,京基集团有两封信:第一,京基集团没有具体披露哪一天增长5%是在1月份;第二,京基集团没有充分披露向其转让股份的12名自然人的信息。根据公告,京基集团没有披露权益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份变动的日期和金额,也不能判断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上市公司的权益股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权益股增减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以及上市公司权益股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和比例。京基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增持了加拿大铝业5%以上的股份。但是,京基集团披露的信息中并未包括其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和当日持有股份的具体数量,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股权变更报告,公司无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个缺陷是需要在2015年底对京基集团的股权转让进行审查。据披露,2015年12月29日,林智、、凌建兴、刘斌斌、谭迪图、邱东明、赵标九、、杨、陈木兰等10人与京基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京基集团股份账户(占总股本的16.27%)的名义,以协议方式向公司转让康达共计63,582,400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33元/股上述10人当中,包括陈浩南在内的9人的账户实际上是由林智控制的,林智一共控制了12个人的账户,其中3个账户与本次股权转让无关。
虽然“反向头寸”性质的股权转让交易即使完成也不会影响京基集团的总持股量,但仍存在坎达尔来信不全的问题。Candal今天宣布,陈木兰、林菊舟、、、陈、谭迪图、赵碧秋、、邱东明、杨、凌建兴、刘斌斌等12位自然人股东是林智的一致行动,但这12位自然人股东未能在本次股权变更报告中披露与林智披露范围和标准相同的相关信息。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发出向晶基地集团、林芝、12名自然人股东的询证函,要求上述股东澄清媒体报道的“12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企业员工”的传言,但截至2016年1月15日,京基集团、林芝、12名自然人股东仍未回复上述询证函。在京基集团和林智2016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中,针对媒体报道的“除林智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中低层员工”的信息,他们只回复了“其中两人为京基集团员工”。
在这方面,Candal认为上述答复没有详细披露作为京基员工的两个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和具体职位,也没有回应其余10个自然人股东在买卖公司股份时(尤其是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是否为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标题:京基集团继续增持康达尔立陈两项信披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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