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2号 公布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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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第号]2015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6年原油非国有贸易允许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发布。请仔细跟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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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原油非国有贸易允许进口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2016年,非国有贸易原油允许进口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国家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原油使用资格;
(二)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码头(或年吞吐量200万吨的铁路港口)使用权和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使用权;
(三)银行信贷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的外贸经营者;
(四)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的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税、逃汇、套汇记录,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理由、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计划以及从事国际石油贸易的专业人员概况;
(二)经年检合格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证书》、《进出口货主报关注册证书》和加盖注册印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信用额度证明。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子公司可提供总行集体信用证明;
(4)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港口)、储罐等设施使用协议原件,以及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码头(铁路港口)装卸能力和储存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5)2014-2015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原油使用资格文件。自营进口应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进口应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六)2014-2015年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或违法记录的文件,以及当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税、套利的证明材料。
2015年,获得商务部非国有原油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第(2)、(3)、(4)、(5)、(6)项,申请企业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时,还应提供原件进行验证,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分摊成本制
非国有贸易中原油允许进口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是上一年度的进口实绩。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量不超过8760万吨的,按照企业申请量进行分配;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量超过8760万吨的,按每个企业的进口实绩进行分配;
(3)合格的原油加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批准的炼油能力安排允许量。加工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法定炼油能力范围内申请进口补贴;
(四)申请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和销售等需要考虑的因素。
V.申请和审查程序
2016年,非国有贸易原油允许进口量的申请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申请企业向当地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通过集团总部统一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汇总后,中央企业集团将于2015年11月20日前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商务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进口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发放结果下发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2号 公布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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