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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建议尽快修改破产法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9 03:0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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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企业破产法》实施9年之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启动破产法修订、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刻不容缓。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修改破产法,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一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各方面的特殊问题。

李曙光建议尽快修改破产法

值此《企业破产法》实施9年之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启动破产法修订、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刻不容缓。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修改破产法,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一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各方面的特殊问题。

李曙光建议尽快修改破产法

第一,扩大适用范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是公司破产的基础。中国已经具备实施个人破产的初步条件。中国已经进入债务消费时代,房奴、车奴和卡奴相继出现,“负翁”正在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要消费者。2015年,超过70万家中国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出市场,但没有通过法院破产程序,其中很多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破产既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也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此外,有必要在破产法中规定允许和规范事业单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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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法院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建议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取消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权力,债权人会议任免,人民法院批准;在重组中,债务人的自我管理从法院批准改为债权人会议批准,法院审查重组计划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李曙光建议尽快修改破产法

第三,建立破产管理机构,促进破产法的实施。建议《破产法》增加关于破产管理的规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与破产有关的行政事务,以明确政府的职责。

第四,规定重组前的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建议在破产法的“重组”一章中增加重组前程序的相关规则,即庭外重组和重组前程序,允许债务人为自愿重组的目的进行庭外谈判。

第五,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明确相关法规的上位法来源。首先,应该明确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定义。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机构外,还应覆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乃至金融信贷市场的金融机构,新兴综合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实体;第二,在设立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根据现有监管框架,金融机构破产时一般应准备设立三个保护基金,即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被保险人保护基金。目前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应尽快建立被保险人保护基金。未来条件成熟时,三大保护基金将合并形成统一的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三,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方面,建议在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应自行管理财产,而应由政府接管、委托或指定一名专门的管理人。制定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期限应长于一般公司破产的期限。建议允许重组计划的提交时间为360天。金融机构的债权人类别应当不同于破产法中的一般债权人类别。总体而言,个人债权应与金融债权分开,考虑存款人、证券投资者、期货投资者和保险购买者等不同债权和权益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此外,要明确金融机构重组方案通过后的实施监管;第四,关于金融机构财产的实现,建议评估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而不仅仅是有形资产。金融资产的变现、特许经营和金融许可证的处理应与破产金融机构职工的安置相结合,并应纳入价格变动计划。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应当公开进行,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机制为原则;第五,个人债权人在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分配中应享有优先权。最近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了个人存款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将从破产银行的清算资产中予以补偿。对于其他类别,最高限额也应参照国内经济发展阶段、投资者投资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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