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电子证据取证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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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账簿、金融软件和电子商务在企业中迅速普及和应用。在检验过程中,电子证据将会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电子证据能否在涉税违法案件的侦查中充分发挥作用,将成为检验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确认的关键。
税务稽查电子证据包括:财务会计、处理应用软件、运行环境和网络系统;用于生产、经营和购销的电子文件或生产经营报告,录入或扫描到计算机系统中的各种凭证和报告,以及由计算机自身操作生成的各种会计、税务账簿和报告;其他存储设备,如硬盘、光盘、磁带、u盘等。用于保存会计数据。
作为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还具有多重性、破坏性、依赖性、隐蔽性、外部形式多样性、客观性、真实性和高科技性等特征。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涉税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就有可能导致非法取证,所获得的证据无效。随着金融软件、在线商务交易和企业信息的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广泛应用,高效易用的计算机取证设备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稽查中现有的电子取证设备在克隆计算机硬盘数据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解密电子数据,但从理论上讲,计算机取证人员能否找到证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涉嫌违法的证据不能被掩盖;其次,取证软件必须能够找到这些数据。此外,诸如从远程计算机获得电子数据和只能根据特定环境显示的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实际的税务检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中,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电子证据收集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如何等。对具体操作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如应出具何种税务检查文件,进行电子取证时是否需要领导书面批准等。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一个法定的专门机构,从法律上承认电子取证软件和硬件设备、工作人员的技术资格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虽然2010年实施的新《税务稽查工作规则》对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和方法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收集的过程和要求不够全面和具体,立法水平不够高。
国家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已经制定了会计和财务软件应用的相关标准,但具体实施还不到位。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更具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的法规,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确保其实施;应限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现有会计和财务软件,以确保顺利获取税务检查所需的相关电子数据;企业应用的财务软件种类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和限定。同时,严格执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财务软件功能的变更和财务软件系统模块的增加必须向相关财务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登记,以便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其使用方法。
随着会计软件日益网络化和复杂化,税务检查人员绕过计算机进行检查是不可能的。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认识电子审计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牢牢把握电子审计发展应用的关键时期,加大软硬件研发、引进和投入。在当前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检查和验证各种业务流程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追溯性。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也应积极提前规划,对系统提出检查要求,使取证工具朝着智能化、专业化和自动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完善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取证法》,为电子取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从而统一电子取证工作流程,建立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电子取证要求,明确详细的电子取证程序和有效性,完善电子取证的司法保障机制,使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时有章可循。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税务稽查电子证据取证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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