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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2016年地方债:合理设定规模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5 05:4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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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天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发行新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当年发行新债券的限额;发行替代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当年发行的替代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当年的替代债券发行规模。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空空出的债务限额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务偿还旧的地方债务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财政部发文规范2016年地方债:合理设定规模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106号)

财政部发文规范2016年地方债:合理设定规模

一是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券发行规模

(一)经省政府批准自行发行债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地方债券的发行、付息和还本。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地方债券的发行和赎回相关工作。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当年发行新债券的限额;发行替代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当年发行的替代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当年的替代债券发行规模。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空空出的债务限额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务偿还旧的地方债务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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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需求、现有债务期限、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每季度债券发行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发行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应的项目资金需求、资金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时间表。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区每季度置换债券的发行应控制在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累计计算)的30%以内,即第一季度末不超过30%,第二季度末不超过60%,第三季度末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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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原则组织债券发行

一、2016年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务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实体在地方债务发行中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范和完善本地区地方债券发行的相关制度。原则上,各地制定的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债券发行和支付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本地区制定的相关地方债券发行制度,认真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

三是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券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的地方债务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内,以前的承销团可以继续使用;承销协议到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承销团。当地财政部门需要补充承销团成员的,应当提前公告补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最佳成员,并及时公告补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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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应当进行债务信用评级。当地财政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先前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继续使用;在信用评级协议到期的地区,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通过降低评级费用避免信用评级机构的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专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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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的信息公开、债券发行结果、债券期限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公开、还本付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同时,地方债务信息披露的范围应逐步扩大。根据财政部2015年对地方债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相关信息,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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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披露地方财政收支时,应按照同级地方政府和全辖区(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计划单独发行地方债券的城市)的口径,同时公布近三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其中,2014年数据按决算公布,2015年数据按决算编制前后的预算公布,2016年数据按预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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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披露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应披露截至2014年底和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以及2015年和2016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当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可以通过招标和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单笔债券发行金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在招标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当制定招标发行债券的规则,合理设定最低投标限额、最低承销限额、最高投标限额、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等技术参数,其中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次发行债券的30%。 投标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内同期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 竞标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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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支付日为投标日(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支付日将发行资金支付至发行文件规定的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相应账户。债权登记日为投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即t+2天),当地财政部门应在债权登记日通知登记结算机构以约定的方式确认债权。本地债券上市日期为投标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即t+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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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替代债券

(一)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在与银行贷款的相应债权人协商后,通过定向承销的方式发行替代债券;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替代债券,替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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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与现有债务的债权人协商,尽快确定定向承销发债替代现有债务的范围,加强负责债务预算管理和债券发行管理的内部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同时,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银监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定向承销的顺利发展。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地方债券定向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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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对于定向承销发行债券替代的现有债务,如发行时债券尚未到期,当地财政部门应提前与相关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的结息时间和计息方式,并做好相关准备。

(4)当地财政部门应与簿记管理员协商,合理确定簿记归档规则。簿记管理员负责簿记和归档的具体操作,簿记和归档的竞聘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V.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一)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府债券登记公司)为国债发行招标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国债发行招标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为分销站点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安全维护和现场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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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债券发行现场区域包括操作区和观察区。发行场所应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在债券发行的全过程中实施必要的无线电屏蔽。

(3)各地应派监督员对发行现场相关工作的合规性和有序性进行监督,至少有一名非财务部门监督员在作业区进行监督。财政部可派观察员现场观察发行情况,财政部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行债券地区的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金融机构人员进行招标发行时,不得进入发行现场;定向承销发行时,除簿记经理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当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发行现场的人数,向技术支持部提供进入发行现场的发行人、簿记经理、监事和观察员名单,并在不迟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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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簿记经理、监事和观察员应在发行开始前进入发行现场,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和履行登记手续。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不得违规离开或泄露发行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应在发行开始前离开发行现场。如发行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人员协助,发行人或簿记经理应在征得主管同意后,通知技术支持人员使用专用固定电话进入发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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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应如实填写发行现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进入作业区的人员、进入时间、竞价(或购买)期间是否离开、通信设备是否已交付、固定电话的使用情况等。,由监理签字确认。

(6)技术支持部应核对实际进入配送现场的人员名单和申报人员名单,妥善保管进入配送现场人员的通讯设备,在配送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在配送过程中安排人员在作业区和观察区附近值班。

6.提高地方债务流动性,促进地方债务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务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接受地方债务作为回购等业务的抵押品。地方财政部门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把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务二级市场交易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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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发行地方债券的试点工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券的发行,积极探索和积累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

(三)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券。

七、做好债券基金管理和偿债工作

(1)公开发行的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和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本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蔡羽[2015]225号),可转换为地方政府债务,并对违规行为变更置换债券资金。同级财政部门、现有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和相关责任等内容。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和债务偿还进度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与现有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协商,做好偿债准备工作。特别是,为了取代现有的未偿债务,它们必须事先与债权人达成共识。更换工作应及时组织实施,防止国债资金在国库中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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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2016年拟公开发行债券替代的现有债务,如果债务在债券发行前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严格保证财政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在资金余额超过资金支付水平一个半月的地区,在债券发行前已发行的债券额度内提前支付。置换债券发行后,资金应及时补充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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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债券偿还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地方债务偿还相关制度,准确编制偿还计划,提前实施,及时足额拨付偿还资金,切实维护政府债券公信力。

(四)政府债券登记公司等登记结算机构应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服务,及时准确提供地方债务还本付息信息。

8.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方债券发行顺利完成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季度股票债券的月到期日和地方债券发行的初步安排,财政部汇总当地情况后,应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计划的参考。地方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第一季度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现有债务的月到期情况和发行替代债券的初步安排。提交的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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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将做好地方债券发行与国家债券发行的衔接,并对各地区债券发行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发行日前7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的具体安排上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应统筹把握地方债券发行的节奏和进度,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原则上,同期限地方债券和入账国债不同时发行,不同地区同期限地方债券不同时发行,同期限普通债券和特种债券不同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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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完善地方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制度,充实债券发行管理队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程序。原则上,设立承销团、进行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债券发行等机构文件应在发布前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债券发行和支付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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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券发行后,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金融特派员办事处应当及时跟踪监测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

与发行地方债券有关的其他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财政部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承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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