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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4 22:5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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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监管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格式,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修订后的公告格式完善了大股东减持方案的预披露制度。同时,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告格式还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方案的实施情况,为投资者了解大股东减持情况提供了便利。

深交所要求,如果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应披露减持股份的来源、次数和价格区间。本次减持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还应披露自上次披露《股权变更报告》、《收购报告》或《要约收购报告》等收购及股权变更公告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累计减持比例(如未披露,则从公司上市时起计算)。

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应明确说明减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如有违反,应说明违反的具体情况、整改方案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与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或董之前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方案一致,差异原因(如适用);如有违反,应说明违反的具体情况、整改方案和处理措施。明确说明此次减持是否符合其承诺,如“股权分置改革指引”和“收购报告”中的最低减持价格;如有最低降价价格等承诺,应说明降价价格等承诺的具体情况。

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同时,如果主板和创业板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没有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持股份,应在公告中承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连续6个月卖出的股份将少于公司总股份的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适用本格式,减持方案的公告应在首次减持日前十五个交易日提前披露。本格式不适用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股东。大股东应参照《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7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的规定,在减持方案实施后两个交易日内或减持期限届满后披露减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如果大股东减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按照相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的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已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标题:深交所:细化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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