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售模式”被正式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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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各级干部也很勤劳”。
看到新年贺词中的“最高评价”,许多人可能不同意。但是,如果“干部”真的为网民做了一些事情,估计很多人会认同他们真的“勤劳”。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公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推广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暂行规定》共2500字,分五章三十条,对“双十一”、“618”、“1212”等“网络集中推广”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网上推广的参与者范围、网上推广平台的义务、网上推广产品的售后服务以及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集中推广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不退还定金、不适用七天不合理的预售商品退货、商品状况良好的自我解释、增加退款限制条件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之前在天猫等平台上非常流行的“网上预售模式”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网上预售中的“定金不退”和“预售商品”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
在“双十一”之前,针对“网上预售”中的问题或“斤”,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进行分析和解读(见:),提醒网购消费者谨防落入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预售的“定金不退”和“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陷阱”,并建议SAIC能及时规范各大平台的“商品预售”行为,并明确其是否可以退货以及定金条款的提示。
有趣的是,在双十一前后,作者还遇到了两个“插曲”,分别来自平台商家和消费者。
第一集:平台商家联系作者,声称文章侵权
故事是这样的:当时,当我分析和解读天猫平台的预售规则时,为了提醒消费者如何清楚地看到预售规则,我在平台上随机发现了一个“预售”业务,并拍了截图,但文字没有提到是哪个业务或品牌。
出乎意料的是,两天之内,该商户的法律人员主动在微博上联系到作者,指控作者涉嫌侵犯截图,并声称“预售定金不予退还”是天猫的规定,他们无法推动改变。当一些买家在后续沟通后返还定金时,他们会将定金返还给消费者。
然而,当提交人建议他们公开向消费者承诺押金可以退还或"在更显眼的位置提示押金不予退还"时,该工作人员"关心他"。
第二集:消费者陷入“预售”陷阱,并询问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双十一结束后,提交人收到了多次消费者咨询,反馈称他参与了双十一预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最终款项,导致订金无法退还,订单关闭,无法继续交易。
随后,针对网上购物消费者遇到的问题,笔者试图帮助他们联系央视,希望通过媒体监督督促卖家退还定金或继续交易,但不幸的是,话题最终失败了。
如今,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暂行规定》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将定金设定为不可退还,预售商品无理由七天内不得退还”,这也意味着大多数网上购物者在参与网上预售时不再担心“定金不能退还”或“预售商品无理由七天内不能享受”。
当时天猫公关部经理长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预售属于销售和销量决定的产品,其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所以工商部门并没有采用“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理由。
今后,如果有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玩捉迷藏,广大网上购物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将纠正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正当做法。+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继续在网上预售中强行规定“定金不予退还”或“预售商品不享受七天不合理退货”,工商部门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具体来说,电子商务平台或销售者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中,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或者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11月份的《暂行规定》初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时并未纳入网上预售规范。现在,当它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时,网上预售的特殊规定也被列出来。因此,网上预售存在的问题或收到的投诉应该已经达到一定的“量级”。
因此,我们不得不说,SAIC负责电子商务监管的“干部”仍然“相当勤奋”。我们还必须“赞扬”SAIC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制定新法规时“禁止使用天然气”。
标题:“网络预售模式”被正式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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