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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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燃煤发电项目规划
关于建设工程专项监理的通知
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资集团办公厅,神华集团和中国煤炭集团办公厅,SDIC电力、华润电力:
为推进能源领域供方结构改革,促进燃煤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决定近期组织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煤电新建和总规模,科学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监管基础
一、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发了《关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前提条件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和发布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2016]42号)
(6)《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散、分散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后做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
(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加强规划建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电[2015]545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管内容
(一)落实有序发展燃煤发电的相关要求,包括落实燃煤发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燃煤发电项目布局原则;实施燃煤发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各地规划审批(在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取消一批、暂缓核批、暂缓建设一批”的办法。
(二)淘汰各地落后的煤电生产能力。
(三)燃煤发电项目(包括自备电厂)不按批准的要求建设,不先建,达不到建设条件的。
四.工作安排
(a)部署开始。国家能源局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召开会议,解释相关政策和要求,部署和启动监管工作。
(二)四处检查。根据《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6]565号)的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机构对本地区煤电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文件要求,形成核查报告,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3)现场检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电力司会同相关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根据核查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检查。其他省份应根据监管内容和核查情况,由派出机构会同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四)总结整改情况。国家能源局对自查和现场检查进行总结,梳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形成监督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V.工作要求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积极参与和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核查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重点监督和现场检查。
(三)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在现场监理和核查过程中认真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监理对象提出与监理工作无关的要求。
联系人:市场监管部石峰010-66597435
万海电力部010-68555058
国家能源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4月18日
标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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